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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曾引起学术界长期争论。学者们从不同的侧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讨论。本文将侧重于分析,马克思如何看待环境因素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影响。而主要的论据材料,也皆是取自马克思在论述三种所有制形式中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对“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生产方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笔者注意到,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的入手点,还是从经济的向度。这是因为马克思在这里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资本主义的起源。所以在具体谈到三种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之前,马克思首先对于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前提进行了考察。
马克思写道“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是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探索古代社会,着重点是从劳动、土地等经济方面入手。这也成为了后面马克思用以考察三种不同生产方式的标准。
这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别,大体如下:
1、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土地归共同体所有,个人只是使用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另外,在小的共同体之上,还存在着一个大的共同体。“在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世纪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系的占有者。”
2、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占有土地的方式上,存在着双重的形式。个体同共同体的关系较为平衡,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程度比亚细亚的低,对土地的占有方面,既有个人私有,也存在共同体公有。因为“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制分开的。在这里,单个人的财产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人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不是铜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
3、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不过是一个松散的联合,甚至不能称为“联合体”。土地都是由私人占有的。这是三种所有制形式中,私有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同时,也是个体对共同体依赖程度最低的一种。“公社本身就具有了某种经济存在……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
以上便是马克思对这三种古代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进行的论述。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马克思多次提到一个词——“前提”,也即,马克思非常注重这些所有制本身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的环境因素因素
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马克思认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前提是“共同体”。他指出“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所以,部落共同体,并不是……结果,而是其前提。”这里马克思考虑到人类只有定居之后,所有制形式才谈得上稳固。孙承叔、王东两位先生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提到:“由于‘人类并不是天生定居的’,只是随着人类学会农业才开始定居下来,因此与农业生产相对应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切多少固定的社会的最初的生产方式’,而在此以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纯粹的渔猎民族还没有达到真正发展的起点’。因此,从构成历史发展真正起点的意义而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发展型的生产方式,它属于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它‘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这里说明了一个问题,共同体是亚细亚所有制的前提,但是共同体本身的形成也是需要前提的。马克思强调的“共同体”的形成,需要从游牧的状态进入到定居的状态才能完成。而人类从游牧状体进入到到定居状态,则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土地是否肥沃,物产是否丰饶,气候是否适合居住等等。而这种定居的共同体一旦完成了转型,也要再次受到自然环境的塑造和改变。马克思写到:“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
另外,在已经形成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内,由于定居生活,以及农业生产的要求,需要一些共同劳动,完成共同体的需求,比如大型水利工程用以进行农业灌溉,公共交通等等。而这些大型工程内在要求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需要再各个小的公社之上,另外存在一个更大的公社。
上述地理环境的作用在亚细亚所有制中已经非常明显了,而这在三种所有制的对比中将会展现的更突出。我们再看看“古代的所有制”的情况。
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的环境因素
一开始,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之一,也是共同体的存在。在论述亚细亚所有制时,已经分析了“共同体”本身存在的条件,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自然环境。那么古代所有制形式既然也需要共同体作为前提,必然也受到了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另外一方面,马克思提到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时,突出强调了这个所有制形式的产生于军事化的组织有关。“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有其他共同体引起的,或者或者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护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
简单来说,在这种所有制的共同体中,战争对于其形式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或者是征服其他共同体的领土,或者是抵抗别人的入侵。这样的外在环境因素,迫使公社内部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军事化组织形式,对于其所有制的形成也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对“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生产方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笔者注意到,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的入手点,还是从经济的向度。这是因为马克思在这里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资本主义的起源。所以在具体谈到三种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之前,马克思首先对于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前提进行了考察。
马克思写道“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是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探索古代社会,着重点是从劳动、土地等经济方面入手。这也成为了后面马克思用以考察三种不同生产方式的标准。
这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别,大体如下:
1、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土地归共同体所有,个人只是使用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另外,在小的共同体之上,还存在着一个大的共同体。“在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世纪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系的占有者。”
2、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占有土地的方式上,存在着双重的形式。个体同共同体的关系较为平衡,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程度比亚细亚的低,对土地的占有方面,既有个人私有,也存在共同体公有。因为“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制分开的。在这里,单个人的财产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人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不是铜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
3、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不过是一个松散的联合,甚至不能称为“联合体”。土地都是由私人占有的。这是三种所有制形式中,私有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同时,也是个体对共同体依赖程度最低的一种。“公社本身就具有了某种经济存在……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
以上便是马克思对这三种古代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进行的论述。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马克思多次提到一个词——“前提”,也即,马克思非常注重这些所有制本身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的环境因素因素
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马克思认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前提是“共同体”。他指出“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所以,部落共同体,并不是……结果,而是其前提。”这里马克思考虑到人类只有定居之后,所有制形式才谈得上稳固。孙承叔、王东两位先生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提到:“由于‘人类并不是天生定居的’,只是随着人类学会农业才开始定居下来,因此与农业生产相对应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切多少固定的社会的最初的生产方式’,而在此以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纯粹的渔猎民族还没有达到真正发展的起点’。因此,从构成历史发展真正起点的意义而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发展型的生产方式,它属于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它‘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这里说明了一个问题,共同体是亚细亚所有制的前提,但是共同体本身的形成也是需要前提的。马克思强调的“共同体”的形成,需要从游牧的状态进入到定居的状态才能完成。而人类从游牧状体进入到到定居状态,则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土地是否肥沃,物产是否丰饶,气候是否适合居住等等。而这种定居的共同体一旦完成了转型,也要再次受到自然环境的塑造和改变。马克思写到:“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
另外,在已经形成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内,由于定居生活,以及农业生产的要求,需要一些共同劳动,完成共同体的需求,比如大型水利工程用以进行农业灌溉,公共交通等等。而这些大型工程内在要求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需要再各个小的公社之上,另外存在一个更大的公社。
上述地理环境的作用在亚细亚所有制中已经非常明显了,而这在三种所有制的对比中将会展现的更突出。我们再看看“古代的所有制”的情况。
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的环境因素
一开始,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之一,也是共同体的存在。在论述亚细亚所有制时,已经分析了“共同体”本身存在的条件,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自然环境。那么古代所有制形式既然也需要共同体作为前提,必然也受到了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另外一方面,马克思提到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时,突出强调了这个所有制形式的产生于军事化的组织有关。“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有其他共同体引起的,或者或者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护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
简单来说,在这种所有制的共同体中,战争对于其形式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或者是征服其他共同体的领土,或者是抵抗别人的入侵。这样的外在环境因素,迫使公社内部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军事化组织形式,对于其所有制的形成也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