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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执法实践中,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所确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确定破坏“耕地”时,分别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规划”和实际用途一致,均为耕地;二是“规划”为耕地,而实际用地又不是耕地。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由于还没办理农转用和征用,“规划”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实际是耕地,还一直在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