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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法定代表人约翰·B.马松(Mr.John 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畅达里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