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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理论实务界尚存在模糊和空白。本文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立法初衷,利益-价值衡量原则角度,认为利益价值倾向不因过多局限于承租人,而应适当转向承租人和出租人、第三人之间价值平衡。应当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其承租房屋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维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尊重其处分自由,由他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