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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体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辽宁省于2010年3月调整了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对各市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以下简称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同时,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