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条件下我国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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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标志。在我国进入现代农业发展阶段后,虽然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但由于我国的家庭经营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存在着生产经营规模过小、统一经营层次薄弱、土地制度设计混乱等一系列弊端。必须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使其与现代农业协调发展。
  [关键词]现代农业;家庭承包;适度规模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1-0048-03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予以科学定位,分析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现存问题,寻找农村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的扩张路径,推进我国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家庭农场是世界现代农业的经营基础
  
  在农业生产领域,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长期以来,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经典理论一直认为家庭经营是小生产方式,是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家庭经营迟早要被资本主义的工厂化大农场或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大生产所取代。然而,20世纪农业土地经营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印证人们的预言。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来看,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力很高的条件下,大部分农业生产仍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无论是人多地少的日本,还是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都占据了绝大多数。从社会主义阵营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和欧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农业经营上都采用了高度集权的集体化经营体制,但这种农业集体化生产效果也不理想,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这些国家先后掀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转为农户家庭经营。[1]但是,从世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看,土地家庭经营的终极发展并非停留在单家独户的分散家庭经营上,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与农户经营相比明显不同:在生产目的上,家庭农场主要是为市场生产,为卖而产;农户经营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商品率很低。在生产规模上,家庭农场规模较大,投入产出效益较好,农户经营则效益低下。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大,美国的家庭农场一般在3000-4000亩之间,英国一般在2500亩左右,法国、德国500亩上下,即使荷兰、日本、以色列这些土地资源奇缺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也能够达到200亩以上。[2]在生产模式上,家庭农场是专业化生产,而农户经营大多是“小而全”的分散性生产。
  现代农业为什么要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基础?
  首先,是由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决定的。农业是通过动植物的自然生产过程来生产产品的,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统一体。农业生产过程具有自然性、季节性、连续性、空间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要求农业经营者必须具有高度自觉性,随时准确地把握动植物本身的生长变化,及时作出有利于生产的决策,另一方面使得经营者对农业劳动效率质量的计量和监督变得非常困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实行家庭经营。通过家庭经营,把生产者付出的劳动与他的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使他形成强烈的主人意识,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自觉承担土地投入风险,充分利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这样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其次,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技术发展不相冲突。现代农业是用现代工业力量和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的、生产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现代农业建设强调利用现代科技、现代管理和工业手段,但并没有对其经营主体有什么特别要求。农业在现代化过程中采用的农业技术和工业技术明显不同,大多数农业技术运用可由单人操作,特别是用于种植业的机械,它的作业不仅要服从于农作物的生长规律,要在分布很广泛的地面上分散流动作业,还要在植物间穿行,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机械不可能像工业机械那样形成大型化的流水线,不需要大规模的分工与合作,这就使得机械化以后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机械化以前的单干性质,因而家庭生产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适应农业生产的现代技术。尽管由于机器的使用推动了农场的经营规模的扩张,但由于农业机器设备的个人化操作特征,扩大的农场仍然是家庭经营形式。即使有的农业技术要求有最低的作业规模,但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能把它与经营规模分离开来,由合作社或私人公司提供的农业机械进行作业服务,一台机器就可以在不同的农场中使用。这样,先进的农业技术得到推广,而家庭农场依然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再次,在家庭经营框架内可以完成对小农经济的社会化改造。改造小农经济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本身的发展规律之一。但是,小农经济的改造并不像经典作家所预言的那样,从家庭经营过渡到工厂化生产(雇工农场和集体农场),而是从农业的专业化分工、商品交换、工农业联系和城乡协作等方面开始,并不改变家庭经营的独立性。随着农业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的加强,逐渐使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以致农业生产总过程从过去由一个农业生产者独立地完成,变为只能在社会联结中才能够完成,由此形成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区分,出现了专门为农业的生产过程服务的社会机构。每个农业生产者都必须依赖工业部门提供的农机具、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产品要由工业部门加工,由商业部门销售,每个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某些环节要由专业的生产服务部门来完成。在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是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合同制把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联系起来。[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经营与先进农业技术、发达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中间环节,也是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延续下来的关键因素。它使家庭经营和工业、商业联系起来,和世界市场联系起来,改变了小农经济的孤立性和自给自足状态。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了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作业面积的超小规模限制问题,改变了小农经济的技术落后状态,是可以克服家庭小规模局限性的。
  在我国,家庭经营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众多,中国农村土地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个大前提下,农村土地不能以明晰产权的形式促成市场化,否则将会因大量失地农民没有社会保障而使农村社会失控,必须长期稳定现行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只有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有几亩承包地作保障,才能调动农民对土地追加投入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民在分工分业的过程中进退有路,而不会出现社会性的破产农民。
  
  二、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
  
  1.家庭经营规模太小,农业土地经营细碎化。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资源短缺,不仅每个农户所承包的耕地太少,目前我国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230,加拿大的1/376,而且各家各户的有限土地被割得七零八落。据国家土地部门统计,全国农户的耕地平均分割为9.7块,平均每块地仅为0.86亩。[4]这不能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不利于集约经营,导致农户生产成本过高,进入市场困难,产业效益低下。
  2.集体经济空壳化,“统”的层次太薄弱。我国的农村家庭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村乡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的层次,主要是解决分散经营农户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都是空壳,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一些地方的农村有点集体经济,主要是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或厂房等资产,但这点集体资产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来为农户家庭经营发展服务。这种情况又反过来强化了小农意识,农民的集体观念、民主意识、公共意识、长远意识越发淡薄。
  3.土地制度设计混乱,土地矛盾纠纷不断。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一个矛盾是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另一个矛盾表现为集体成员“共同共有”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给一些地方政府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挡。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他的属于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法律法规又未对 “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上就允许各地政府以“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名义,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强制性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以划拨批租方式转让使用权,作为所有者主体的农村集体却没有最终的处分权,而且被征用“价格”(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不能由所有者主体根据市场价格而定,所谓的“国家公众利益”更多地是考虑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的利益而已。近年来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多数由此而来。
  
  三、现代农业条件下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路径
  
  通过对我国农业现行家庭经营体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目前正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从社会稳定考虑要坚持土地均包制,另一方面从生产效益出发又要求适度地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从长远看,解决家庭经营规模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农村之外,需要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促使农民离开土地,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地的经济效率。然而,由于资源及国际市场的限制,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大部分中国农民不可能转移到城市,必须通过乡村建设,让农民在农村体面地生存下去,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1.在稳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从家庭经营体制内部扩充经营规模。这条对策的基点是稳定,即肯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户长期的、稳定的土地承包权。[5]同时,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变化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实施土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其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流转形式,都必须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都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要求是:土地承包人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人有权决定其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和采取何种形式流转,流转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人实行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要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依法赋予家庭承包者以独立的主体地位;自愿是家庭承包者的自主选择,有偿流转是对家庭承包者的补偿。
  2.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经营主体的自主联合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即在不影响家庭财产权的前提下,让农民自己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种植、专业化生产,以组织的形式去共同闯市场,化解分散经营带来的市场风险,摆脱市场交易中的被动地位,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权益。必须明确,这种合作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与我们过去的“合作化”、“人民公社”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由农户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它是以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是过去“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它不是过去的高度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而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组织体系;它不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
  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产供销一体化利益机制,通过完善农业再生产产业链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创立并总结出来的,我国在发展市场农业后逐渐接受并广泛推行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的核心是在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既把千千万万的“小农户”、“小生产”和复杂纷繁的“大市场”、“大需求”联系起来,又将城市和乡村、现代工业和落后农业联结起来,从而带动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等一系列变革,有效地解决小农户效益低和进入市场困难的问题。
  4.把握现代农业发展特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展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现代农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市场化、专业化、特色化、多功能化成为现代农业结构演进的大趋势。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劳动力资源特别丰富的实际情况,必须利用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征,以提高市场效益和发挥地域优势为导向,积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农业产业项目。诸如开发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劳动力密集度较高、产业内部规模容易扩张的畜牧业、蔬菜业、水产业、设施农业、园艺农业等产业项目。通过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既发挥小规模农户人力成本优势,又利于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从而有效化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5.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我国现阶段农村家庭经营的首要问题是农户进入市场困难,这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难以承担市场风险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户接受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进入市场困难。其实在当代农业科学技术微型化、多元化的今天,将鲜活的、高档次的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是最为有利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为此,国家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有利条件,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在建立“多网合一”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基础上,构建多种所有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功能消费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直接对接。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盖文学.三农对策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温铁军.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上海:三联书店,2005.
  [4]孔祥智.中国三农前景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5]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邹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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