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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之一是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提供的一种公力救济制度.但是,我国该项制度的设立并不完全与复杂的社会两性关系契合,其表现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不周延、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周延以及获取有关重要证据方面的亲子鉴定的规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法的形式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