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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述两个法规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报批的三件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中“质量技术监督”后增加“文化”两个字。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专利量大又有管理能力”修改为“有条件”。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不清楚,为增强操作性,应当予以明确。考虑到“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法规中难以明确,由省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宜。为此,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投诉处理制度”修改为“投诉处理机制”。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交易平台提供者只能处理专利侵权投诉。为此,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修改为“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展会结束后,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一句。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规范”修改为“培育和规范”。
8.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修改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
9.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实施其拥有的专利的,在该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该款提出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提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的五年内往往盈利较少,这样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力度不够。另一种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力度偏大,增加了单位的负担,反而不利于专利的实施转化,建议将其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还有的意见提出,延长“五年”的奖励期限,同时降低“百分之十”的奖励底限。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发明人、设计人掌握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从我省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比例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另外,草案修改稿的规定,也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为此,建议不作修改,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将该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10.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拥有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收益应当有一定比例交给单位所有。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款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实施单位拥有的专利有两方面条件限制,一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将专利转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作价投资;二是不改变单位对该专利的权属关系,单位对该专利仍有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发明人、设计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可更有效地避免单位的专利被束之高阁,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
1.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防止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为此,将建议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的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几个字。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休闲旅游”的内容,同时,删去“智慧旅游、在线旅游、大数据”几个字。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五条中的“公益性”修改为“政府投资”。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六条中的“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修改为“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删去“旅游商品开发”几个字。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九条中增加 “创新村集体经营管理模式”一句。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宾馆酒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8.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国有企业”几个字。
9.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劝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时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0.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二十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旅游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1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
1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几个字。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上述两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属于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市报批的三件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为此,未作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述两个法规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报批的三件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中“质量技术监督”后增加“文化”两个字。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专利量大又有管理能力”修改为“有条件”。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不清楚,为增强操作性,应当予以明确。考虑到“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法规中难以明确,由省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宜。为此,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投诉处理制度”修改为“投诉处理机制”。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交易平台提供者只能处理专利侵权投诉。为此,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修改为“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展会结束后,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一句。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规范”修改为“培育和规范”。
8.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修改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
9.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实施其拥有的专利的,在该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该款提出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提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的五年内往往盈利较少,这样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力度不够。另一种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力度偏大,增加了单位的负担,反而不利于专利的实施转化,建议将其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还有的意见提出,延长“五年”的奖励期限,同时降低“百分之十”的奖励底限。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发明人、设计人掌握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从我省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比例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另外,草案修改稿的规定,也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为此,建议不作修改,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将该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10.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拥有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收益应当有一定比例交给单位所有。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款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实施单位拥有的专利有两方面条件限制,一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将专利转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作价投资;二是不改变单位对该专利的权属关系,单位对该专利仍有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发明人、设计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可更有效地避免单位的专利被束之高阁,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
1.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防止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为此,将建议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的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几个字。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休闲旅游”的内容,同时,删去“智慧旅游、在线旅游、大数据”几个字。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五条中的“公益性”修改为“政府投资”。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六条中的“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修改为“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删去“旅游商品开发”几个字。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十九条中增加 “创新村集体经营管理模式”一句。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宾馆酒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8.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国有企业”几个字。
9.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劝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时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0.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二十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旅游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1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
1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几个字。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上述两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属于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市报批的三件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为此,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