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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市场机构控制的结果数据,结合类型化的民事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的理论正当性分析表明,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的新形态客体,保护大数据是知识产权法的具体任务。因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尚存在一定的逻辑困境,在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之下,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进路,亦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下位权利的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