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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
前不久,微博上出现了一场有关“方舟子拖欠某人工资”(下称命题P)的激烈争论,这是一起发生在网络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有趣事件。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对命题P的真假下结论,也不是要对其中涉及的证据作鉴定,而是以此为例,说说电子证据的一些常识。
显然,在该场争论中,控方宣称命题P是真的,而辩方指出命题P是假的。在争论中,控方称有图1的图片为证;相应地,辩方以图2的图片为辅断定控方出具的材料是伪造的,焦点落到了方舟子的签名是真还是假的问题上。
控方的观点是,有双方签署的协议在手,可以证明命题P是真的。但辩方反驳道,协议根本就是子虚乌有。假如控方拿出纸质协议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双方对协议真伪的意见分歧,可通过鉴定解决,本来,这是一项文书鉴定工作,与电子证据没什么关系。
可是,图1和图2是通过电脑系统呈现出来的图片,无疑,它们属于电子信息,或叫电子数据,如果它们能够成为证据,自然就是电子证据。至于它们算不算电子证据,那要看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的条件。
电子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眼见不一定为实。先看一个简单例子,把一个大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连接起来,可以有三种显示方式,分别是只在笔记本电脑上、只在液晶显示器上、或同时在笔记本电脑和液晶显示器上显示。同一张图片,比如图1,在三种显示方式下显示出来的效果是不完全相同的,与第一种方式比,第二种方式显示出来的图片可能是扁的。
比利时超现实主义画家勒内·马格里特有一幅叫做《形象的叛逆》的画作很有名,如图3所示。注视这幅画,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你可能说是一个烟斗,可是,画上的外文写的是“这不是烟斗”。画家画的也许是一个实际的烟斗,也可能是一个想象中的烟斗,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只是一幅画,绝不是烟斗,顶多是烟斗的画像。这不是钻牛角尖,是一种启示,有助于认识电子信息,在这个意义上,图1显然不是方舟子的签名。
电脑识别的电子信息都是由0和1组成的编码,我们在显示屏上看到图片只是这些编码的一种呈现形式。从0和1的编码到显示屏上的图片,中间经过了多个环节的处理,每个环节都可能出差错,不管出于有心还是无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的也未必是原信息的呈现。0和1的编码也不是信息的最原始形式,它们在存储介质上由磁或光信号表示,这又增加了一个处理环节。
上面谈的是电子信息的内容,除此之外,电子信息还有属性,属性表达的是电子信息的创建人、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等等。只有内容没有属性,不构成确定的电子信息。要使电子信息成为电子证据,电子信息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制作设备等也有待确定。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电子证据也不例外,要把电子信息当作电子证据,需要阐明它们具有这些特征。客观性反映电子信息不是虚构、伪造、篡改的;关联性反映电子信息与命题P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反映对电子信息的操作是符合规矩的。
回顾前面的争论,被引为证据的仅仅是电子信息的内容,未涉及属性和特征,而且,从图1和图2可看出,其中的图片是随意拍照得到的,未曾注意证据摄影的规矩,所以,要在实践中运用好电子证据,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
前不久,微博上出现了一场有关“方舟子拖欠某人工资”(下称命题P)的激烈争论,这是一起发生在网络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有趣事件。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对命题P的真假下结论,也不是要对其中涉及的证据作鉴定,而是以此为例,说说电子证据的一些常识。
显然,在该场争论中,控方宣称命题P是真的,而辩方指出命题P是假的。在争论中,控方称有图1的图片为证;相应地,辩方以图2的图片为辅断定控方出具的材料是伪造的,焦点落到了方舟子的签名是真还是假的问题上。
控方的观点是,有双方签署的协议在手,可以证明命题P是真的。但辩方反驳道,协议根本就是子虚乌有。假如控方拿出纸质协议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双方对协议真伪的意见分歧,可通过鉴定解决,本来,这是一项文书鉴定工作,与电子证据没什么关系。
可是,图1和图2是通过电脑系统呈现出来的图片,无疑,它们属于电子信息,或叫电子数据,如果它们能够成为证据,自然就是电子证据。至于它们算不算电子证据,那要看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的条件。
电子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眼见不一定为实。先看一个简单例子,把一个大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连接起来,可以有三种显示方式,分别是只在笔记本电脑上、只在液晶显示器上、或同时在笔记本电脑和液晶显示器上显示。同一张图片,比如图1,在三种显示方式下显示出来的效果是不完全相同的,与第一种方式比,第二种方式显示出来的图片可能是扁的。
比利时超现实主义画家勒内·马格里特有一幅叫做《形象的叛逆》的画作很有名,如图3所示。注视这幅画,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你可能说是一个烟斗,可是,画上的外文写的是“这不是烟斗”。画家画的也许是一个实际的烟斗,也可能是一个想象中的烟斗,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只是一幅画,绝不是烟斗,顶多是烟斗的画像。这不是钻牛角尖,是一种启示,有助于认识电子信息,在这个意义上,图1显然不是方舟子的签名。
电脑识别的电子信息都是由0和1组成的编码,我们在显示屏上看到图片只是这些编码的一种呈现形式。从0和1的编码到显示屏上的图片,中间经过了多个环节的处理,每个环节都可能出差错,不管出于有心还是无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的也未必是原信息的呈现。0和1的编码也不是信息的最原始形式,它们在存储介质上由磁或光信号表示,这又增加了一个处理环节。
上面谈的是电子信息的内容,除此之外,电子信息还有属性,属性表达的是电子信息的创建人、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等等。只有内容没有属性,不构成确定的电子信息。要使电子信息成为电子证据,电子信息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制作设备等也有待确定。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电子证据也不例外,要把电子信息当作电子证据,需要阐明它们具有这些特征。客观性反映电子信息不是虚构、伪造、篡改的;关联性反映电子信息与命题P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反映对电子信息的操作是符合规矩的。
回顾前面的争论,被引为证据的仅仅是电子信息的内容,未涉及属性和特征,而且,从图1和图2可看出,其中的图片是随意拍照得到的,未曾注意证据摄影的规矩,所以,要在实践中运用好电子证据,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