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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到某公司工作。今年5月8日~12日,我因有事向部门经理口头请假5天,经理同意了我的请假请求。假满后,我按时到公司上班。但是,5月底,我突然接到公司两份违纪处分通知书和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通知称,2005年5月8日至12日,我未到岗上班,仅口头请假,事后未办理补假手续,根据公司规定,我已经旷工五天,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