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给我们带来资金,技术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环境污染。跨国公司在环境方面都给我国造成了哪些影响,及如何规制已经成为当前急需我们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环境 污染转移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F062. 9 文献标识码:A
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概念及现状
(一)环境污染转移的概念。
污染转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将废物、污染产品和技术以及污染密集产业等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行为,它包括国际范围内的污染转移和国内污染转移。国际范围内的污染转移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越境倾倒废物、贸易和投资将污染转移到不发达国家。
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污染转移主要包括这样的几种表现方式:一是通过在期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或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企业转移到该国或该地区,形成新的污染。二是将有害技术和设备及产品通过贸易的方式转移。三是将产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以合法或非法的贸易形式出口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跨国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转移主要是指第一种表现形式,即通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或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企业转移到该国或该地区,形成新的污染。
(二)跨国公司污染转移现状。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在华跨国公司数量与实际投资额都占相当大比重,而其中“三高”产业(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又占污染密集型产业的40%以上,可见污染密集型在华跨国公司数量偏多、规模较大 。这些投资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跨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极易产生大量污染物,甚至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2006年国家环境研究中心公布了存在环保违规的在华跨国公司就有33家,2007年更是増至100多家。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母国或其他投资国非常环保,甚至做到了“零污染”。然而,进军中国后却成了“污染大户”, 导致跨国公司这种“向底线看齐”与“差别待遇”的现象的有内因也有外因,笔者认为找出跨国公司具体的都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会给我们如何规制指明方向。
二、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带给我国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引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
1、我国优惠的外资政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了吸引外资外资,许多地区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招商引资数量和就业目标,对外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往往就忽视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
2、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的关系但在外商投资者方面的法律还是不完善的,并且执法不严,这就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这也是促进环境污染转移的重要原因之一。
3、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存在差异。环境成本内在化指成本、企业效益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必须将环境和资源等成本因素考虑在内。环境污染是具有外部性的,企业通过高污染企业得到利润的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成本高,必然引发跨国公司资本从环境标准高、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撤出,转而投向环境标准低、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低的国家和地区,以从中获取源于环境成本差异的超额利润。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环境标准制定低,由此内部化成本也较低,这就促使外商将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从而导致我国环境污染加剧。
(二)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具体体现。
跨国公司的资金转移不仅促进了财富机会的转移,也可以促进环境污染和资源压力的转移。而就现在来讲,在我国的跨国公司中给我们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1、直接破坏生态环境。
一些地区的工业园区内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而一些高污染公司多建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带,或南部地区雨水丰富的地区,这样就更直接的污染到我国的主要水源地,对我国这样一个水源相对缺水的国家来讲就更是雪上加霜。除此之外,酸雨加剧。如广东省电力生产居全国第一, 利用外资也名列前茅, 但没有建成一个脱硫装置, 结果1997 年全省酸碱平均值为4.80, 酸雨频率为51%, 其中有4 个城市超过70%,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40 亿元 。
2、环境污染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的多为纺织、皮革、电子产品加工等高污染企业。以电子产品为例,大多数的跨国公司把没有污染的研发部建在自己国家,而把污染严重的生产和组装建在我国,在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可燃烧的化学物质和铅等重金属,有害技术和设备又直接损害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身体素质下降,如癌症这样治愈率低的疾病率提高。
3、对出口构成威胁。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问题往往可以给我们的出口带来潜在的威胁,这种威胁一般表现在出口产品遭受“绿色壁垒”上。引进污染密集型行业, 会造成整个地区环境标准下降, 出口产品环境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 从而使出口受阻。另外,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环境标准认证较困难, 一旦污染行业转移到此地, 会使引资地区的环境标准进一步下降, 增加了出口产品的认证难度 。这无形之中给我们造成了绿色壁垒,对出口构成威胁。
4、环境治理成本明显增加。
在利益的驱使下,投资商不顾对我国的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使下也往往得过且过。出口额增加的同时,环境越来越严重,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环境治理成本也越来越高。
三、应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
政府是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应努力扮演好这一角色。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阻止污染的转移,但目前法律措施的弹性还太大,执法不严,环境状况在整体还是呈现恶化的趋势,污染转移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 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从现在来看我国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执法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监管问题突出。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方面的法律体系是尤为重要的,使得跨国投资者受到法律的约束,地方政府有法可依。
(二)建立适合我国的投资门槛标准。
完善环境审批准入制度,建立适合我国的投资门槛标准。有些外资企业在进入我国前是基本没有污染问题的,我国为了引进外资,降低了环境准入门槛,这样跨国公司给我们带来的往往是高污染。总的来说,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近,对于跨国公司我国可以采用母国标准,也可以采用双重标准 。这样的一种环境标准,可低于母国标准,高于我国现行标准,甚至可以要求采用最高标准。
(三)与发展中国家协同合作。
我国要阻止国外污染入境,除了完善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同努力,在污染转移国际规则制订中谋求自身应有的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改变目前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强者受益,弱者受损”的不公平现象。 而要求发达发达国家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就要与发达国家协同合作,共同努力。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刘小明.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问题探析.理论学习,2008,(2):42-43.
刘细良, 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及其规制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双月刊,总第177期
刘新英,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的环境污染特征与对策,经济纵横·2007年第3期
柯文仲.好大的一片酸雨区.中国环境报.1998 年4月2 日.
牛海霞, 杨英,外国直接投资与跨国污染转移福利效应研究*---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 年第6 期
张东山,政府在污染转移中的环境责任研究 安徽农业科学 2009,37(22)
黄东梅,吴俊.跨国公司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则.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19(6):94.
唐钧,论污染转移的综合应对,对策与战略.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环境 污染转移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F062. 9 文献标识码:A
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概念及现状
(一)环境污染转移的概念。
污染转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将废物、污染产品和技术以及污染密集产业等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行为,它包括国际范围内的污染转移和国内污染转移。国际范围内的污染转移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越境倾倒废物、贸易和投资将污染转移到不发达国家。
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污染转移主要包括这样的几种表现方式:一是通过在期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或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企业转移到该国或该地区,形成新的污染。二是将有害技术和设备及产品通过贸易的方式转移。三是将产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以合法或非法的贸易形式出口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跨国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转移主要是指第一种表现形式,即通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或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企业转移到该国或该地区,形成新的污染。
(二)跨国公司污染转移现状。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在华跨国公司数量与实际投资额都占相当大比重,而其中“三高”产业(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又占污染密集型产业的40%以上,可见污染密集型在华跨国公司数量偏多、规模较大 。这些投资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跨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极易产生大量污染物,甚至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2006年国家环境研究中心公布了存在环保违规的在华跨国公司就有33家,2007年更是増至100多家。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母国或其他投资国非常环保,甚至做到了“零污染”。然而,进军中国后却成了“污染大户”, 导致跨国公司这种“向底线看齐”与“差别待遇”的现象的有内因也有外因,笔者认为找出跨国公司具体的都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会给我们如何规制指明方向。
二、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带给我国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引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
1、我国优惠的外资政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了吸引外资外资,许多地区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招商引资数量和就业目标,对外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往往就忽视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
2、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的关系但在外商投资者方面的法律还是不完善的,并且执法不严,这就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这也是促进环境污染转移的重要原因之一。
3、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存在差异。环境成本内在化指成本、企业效益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必须将环境和资源等成本因素考虑在内。环境污染是具有外部性的,企业通过高污染企业得到利润的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成本高,必然引发跨国公司资本从环境标准高、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撤出,转而投向环境标准低、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低的国家和地区,以从中获取源于环境成本差异的超额利润。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环境标准制定低,由此内部化成本也较低,这就促使外商将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从而导致我国环境污染加剧。
(二)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具体体现。
跨国公司的资金转移不仅促进了财富机会的转移,也可以促进环境污染和资源压力的转移。而就现在来讲,在我国的跨国公司中给我们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1、直接破坏生态环境。
一些地区的工业园区内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而一些高污染公司多建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带,或南部地区雨水丰富的地区,这样就更直接的污染到我国的主要水源地,对我国这样一个水源相对缺水的国家来讲就更是雪上加霜。除此之外,酸雨加剧。如广东省电力生产居全国第一, 利用外资也名列前茅, 但没有建成一个脱硫装置, 结果1997 年全省酸碱平均值为4.80, 酸雨频率为51%, 其中有4 个城市超过70%,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40 亿元 。
2、环境污染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的多为纺织、皮革、电子产品加工等高污染企业。以电子产品为例,大多数的跨国公司把没有污染的研发部建在自己国家,而把污染严重的生产和组装建在我国,在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可燃烧的化学物质和铅等重金属,有害技术和设备又直接损害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身体素质下降,如癌症这样治愈率低的疾病率提高。
3、对出口构成威胁。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问题往往可以给我们的出口带来潜在的威胁,这种威胁一般表现在出口产品遭受“绿色壁垒”上。引进污染密集型行业, 会造成整个地区环境标准下降, 出口产品环境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 从而使出口受阻。另外,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环境标准认证较困难, 一旦污染行业转移到此地, 会使引资地区的环境标准进一步下降, 增加了出口产品的认证难度 。这无形之中给我们造成了绿色壁垒,对出口构成威胁。
4、环境治理成本明显增加。
在利益的驱使下,投资商不顾对我国的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使下也往往得过且过。出口额增加的同时,环境越来越严重,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环境治理成本也越来越高。
三、应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转移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
政府是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应努力扮演好这一角色。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阻止污染的转移,但目前法律措施的弹性还太大,执法不严,环境状况在整体还是呈现恶化的趋势,污染转移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 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从现在来看我国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执法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监管问题突出。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方面的法律体系是尤为重要的,使得跨国投资者受到法律的约束,地方政府有法可依。
(二)建立适合我国的投资门槛标准。
完善环境审批准入制度,建立适合我国的投资门槛标准。有些外资企业在进入我国前是基本没有污染问题的,我国为了引进外资,降低了环境准入门槛,这样跨国公司给我们带来的往往是高污染。总的来说,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近,对于跨国公司我国可以采用母国标准,也可以采用双重标准 。这样的一种环境标准,可低于母国标准,高于我国现行标准,甚至可以要求采用最高标准。
(三)与发展中国家协同合作。
我国要阻止国外污染入境,除了完善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同努力,在污染转移国际规则制订中谋求自身应有的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改变目前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强者受益,弱者受损”的不公平现象。 而要求发达发达国家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就要与发达国家协同合作,共同努力。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刘小明.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问题探析.理论学习,2008,(2):42-43.
刘细良, 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及其规制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双月刊,总第177期
刘新英,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的环境污染特征与对策,经济纵横·2007年第3期
柯文仲.好大的一片酸雨区.中国环境报.1998 年4月2 日.
牛海霞, 杨英,外国直接投资与跨国污染转移福利效应研究*---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 年第6 期
张东山,政府在污染转移中的环境责任研究 安徽农业科学 2009,37(22)
黄东梅,吴俊.跨国公司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则.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19(6):94.
唐钧,论污染转移的综合应对,对策与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