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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社会公众参与新闻的制作和传播、新闻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这些特征冲击着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新闻报道合理使用制度。为适应新媒体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拓展新媒体环境下合理使用的主体,合理界定"为报道时事新闻"目的而制作的作品类型,放宽对"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