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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林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和生产关系的逐步调整,我国适时适地地采取了一些以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较好地解决了林业生产经营中的责权利问题。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指导林业生产,大胆改革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推行了诸如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制等一些改革措施,激发了内部活力,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林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