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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法是理念的自由,他以此不仅把法看成由文字表述的条文构成的通常意义的法,而且把法理解为由伦理道德构成的精神性的存在,认为法是意志自由的表现阶段和形式,是人的精神的规定。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的法,伦理是主客观结合的法。它们不仅是法的构成环节,而且是国家观形成的基础。黑格尔国家观是伦理道德与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