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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正当性问题在学术界形成了“立与废”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在主张“废除说”学者的理论体系中,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破坏了诉讼构造的平衡是其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如果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检察监督不但不会破坏民事诉讼构造的平衡,相反还会对失衡的民事诉讼构造起到恢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