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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大海:
2008年3月10日,我借给朋友刘某现金10000元。他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3个月结息1次。上3个月的利息在下3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可是到现在,我虽多次催收,该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刘某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请问,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律师分析:
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人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我国起初确实是禁止计算复利的,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因此,你和刘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你仍有权要求计算合理的复利。
被公司辞退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是否合法
陈波:
我是福州某制药公司的员工,今年48岁,2009年3月20日,公司以我年纪太大,不适合再在公司制药车间工作为由把我辞退了。我离开公司时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遭到拒绝,至今公司仍欠我3个月的工资。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被公司辞退可否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
律师分析: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以你年纪太大为由辞退你是无理的,拒绝一次性结清工资给你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见,你所在的公司拖欠你的工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据此。被企业辞退,职工是可以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的。你完全有权以此为由要求你原所在的公司一次性结清欠你的3个月工资,若该公司仍然不肯及时将所欠工资支付给你,你亦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2008年3月10日,我借给朋友刘某现金10000元。他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3个月结息1次。上3个月的利息在下3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可是到现在,我虽多次催收,该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刘某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请问,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律师分析:
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人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我国起初确实是禁止计算复利的,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因此,你和刘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你仍有权要求计算合理的复利。
被公司辞退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是否合法
陈波:
我是福州某制药公司的员工,今年48岁,2009年3月20日,公司以我年纪太大,不适合再在公司制药车间工作为由把我辞退了。我离开公司时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遭到拒绝,至今公司仍欠我3个月的工资。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被公司辞退可否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
律师分析: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以你年纪太大为由辞退你是无理的,拒绝一次性结清工资给你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见,你所在的公司拖欠你的工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据此。被企业辞退,职工是可以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的。你完全有权以此为由要求你原所在的公司一次性结清欠你的3个月工资,若该公司仍然不肯及时将所欠工资支付给你,你亦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