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拒绝酒后驾驶 别让酒精控制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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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常态化整治,让酒驾无处遁形。
  通过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路段部署;采取“白加黑”模式,及“零”点全时段管控;通过查处+宣传,深化抵制酒驾的社会氛围。
  在日常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江西交管部门注重对交通参与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醒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醉酒肇事發生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
  2018年12月14日17时57分,付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南昌西外环高速老屋山立交匝道口违法变道,与一辆微型面包车发生剐蹭,微型面包车侧翻。事故发生时,江西高速交警一支队民警正在附近巡逻,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付某某见状企图弃车逃跑,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
  经抽血检测鉴定,驾驶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赔,最终驾驶人付某某自行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驾驶证被依法吊销,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醉驾追尾二连撞 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2月8日20时55分许,驾驶人方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弋阳县白马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驶至弋阳县南岩镇星河城十字路口路段时,追尾同方向正在等待红灯的由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撞击的冲击力下,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又再追尾前方同样正在等待红灯的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重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小型轿车驾驶人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方某某带至弋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6.5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办案民警依法吊销方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方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三:四次酒驾 从重处罚
  2021年2月25日19时45分,杨某荣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人社局路段时,被警方查获。执勤民警发现杨某荣有饮酒驾车嫌疑,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荣分别在2011年9月和2020年11月两次因饮酒驾驶被警方立案侦查。
  而此次是杨某荣第四次酒驾被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双双醉驾发生事故 双双担责
  2019年7月6日2时50分许,杨某龙驾驶小型轿车在吉安大桥东桥头,追尾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
  经检测,小车驾驶人杨某龙血液中酒精含量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根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也是醉驾。
  2019年7月12日,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及研究分析后依法认定:当事人杨某龙事发时因醉驾与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根因事发时醉驾、无证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五:隔餐隔夜酒 也可能涉嫌醉驾
  2020年3月20日,赣州交警在辖区开展酒驾整治行动,11时54分,对驾驶人黎某核实身份时,发现车内有酒味,民警对黎某进行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经初步检测黎某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黎某称,前一晚,因心情郁闷,便借酒浇愁,多喝了几杯,从晚上一直喝到次日凌晨1时,朋友将他送回家后,他一觉睡到大中午。睡醒后,黎某以为自己觉醒了,酒也醒了,便独自开车出门了,未曾想一检测是醉驾。民警对黎某进行了处罚。
  案例六:二次酒驾还醉驾 从重处罚
  2021年3月25日21时10分,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男子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超过80mg/100ml醉驾标准。民警在进一步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今年1月份,男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九江查处,目前驾驶证属于暂扣状态。随后民警依法将秦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秦某血液中最终检出酒精含量为15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最后,该男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现有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则进入司法程序。
  案例七:醉酒骑电动车也属醉驾
  2021年1月23日,钟某勇驾驶搭乘两个小孩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路段时,与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勇和两个小孩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85mg/100ml,同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勇所骑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18日,经法院判决,钟某勇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八:山东男子醉驾拒不到案 九江交警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1月7日19时55分许,山东人杨某路驾驶鲁籍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庐山市南康镇东园路正恒公园道1号小区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杨某路有酒驾嫌疑,经司法鉴定,杨某路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3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于2021年01月13日对杨某路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调查,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某路到案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杨某路于2021年01月08日晚上已经逃离庐山市,遂电话传唤其到大队接受调查。在犯罪嫌疑人经传唤拒不到案后,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上网追逃。   2021年03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路被山东警方抓获,庐山大队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山东冠县将犯罪嫌疑人杨某路押解归案,杨某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九:中午侥幸醉驾酿事故 代价惨重
  2021年2月15日13时40分许,何某某驾驶苏BXXX号牌小型轿车,从弋阳县港口镇錾山村沿弋阳县港口镇行驶至弋阳县港口镇仙台村王源组路段时,刮蹭到由江某某驾驶的浙GXXX号牌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侧面轻微受损、无人员受伤。
  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依法带至弋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通过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69.56mg/100mg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何某某当天在亲戚家拜年,亲戚热情招待,何某某喝了一碗白酒,心想开车应该没事,而且大中午也不会有交警查酒驾,于是侥幸开车回家,不想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与江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最终,交警部门依法对何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并对何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醉驾撞上客车 车被削掉一半
  2020年10月4日16时17分许,206国道江西赣州会昌县周田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客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轿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过司法鉴定,小轿车驾驶人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吴某供述,事发当天中午,他与多名亲属在一起吃饭,喝了几罐啤酒,以为交警白天不会查酒驾,下午便独自驾车返回,经过事发路段,因担心追尾前方一部两轮摩托车而向左打了方向,结果撞上了对向车道的客车。最终,交警部门依法对吴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并对吴某予以刑事拘留。
  九江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驾驶人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九江交警时刻保持“零容忍”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十年间,九江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醉酒驾驶人数累计2558人,查处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终生禁驾的人员超百人。
  近期,为了营造“醉驾入刑十周年”宣传氛围,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九江各级交警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覆盖面——从进村入户,到单位企业;驾龄大小——从驾校学员,到客运班线“老驾驶人”;活动地点——从宣教基地,到街口、公园、停车场……蜀黍每一次的“苦口婆心”,只为激醒“侥幸”的你。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7日13时41分,周某驾驶赣GD51XX小型普通客车在修水县城秀水大道将一名行人撞飞,车辆失控后穿过道路绿化隔离带逆向行驶时,又与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行人当场死亡、白色小轿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事发时,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21mg/ml,属醉酒驾驶。
  2021年3月20日22时15分许,涂某驾驶赣G011XX小型普通客车沿九瑞大道行驶至水利局门前路段时,将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平某撞飞,事故导致平某当场死亡。
  经查,事发时,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7mg/100ml,属醉酒驾驶;视频可见,涂某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行经斑马线时,没有采取任何刹车减速措施,导致直接撞上行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2018年7月25日13时59分许,董某驾驶苏E67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瑞昌市码头镇黄沙村操场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到房屋墙壁上,事故造成車上两名乘客当场死亡,董某受伤,车辆及房屋受损。
  经查,事发时,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视频中可见,董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通过下坡狭窄有弯道的道路时,不但没有减速,反而加速行驶,最终车辆失控,导致车上两名无辜的乘客就此殒命,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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