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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 67条规定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职权所作的这一调整 ,突出了代表大会的立法地位和权威性。界定特别重大事项是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力度而不是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分权 ;立法法出台后 ,地方人大的立法职权既没扩大 ,也没缩小。不能机械地将特别重大事项与其他重大事项划界分割。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仍无须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