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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对当前我国指纹检验鉴定中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方法:对我国指纹鉴定认定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指纹鉴定标准的必要性。结果:建立一套完善的指纹鉴定认定标准。结论:制定指纹鉴定标准,应当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即纹线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来制定。
关键词:指纹;鉴定;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指纹鉴定的同一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要制定一个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应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制定一套指纹鉴定标准。
一、我国指纹鉴定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多年的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标准,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且各地的鉴定部门在具体指纹鉴定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强调特征点数量,如果数量不够,则该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强调把特征点数量作为参考,更注重指纹的全面的“综合评断”,而这种“综合评断”主要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近年来,有学者拓朴学原理引入指纹鉴定中,其认为“一枚指纹就是一个定义域,指纹中的所有文线—在图形中都代表着拓扑不变量,都是指纹特征。即以整个指纹图形是否吻合为鉴定标准,而基本抛弃了指纹的细节特征数量的多少,其文献就有依据3个细节特征而同一认定的成功案例报道。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和做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都没有解决“标准化”的问题。第一种观点强调特征点数量,看似有标准,但没有确定明确的数量,而且近年来,许多专家、技术人员对以特征点的多少来判断指纹是否同一持否定态度,笔者也深有同感。第二种观点是多数人接受的一种观点,并且在我国的指纹鉴定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常被多方质疑,以严重影响了指纹鉴定的运用和发展。第三种观点是现代指纹鉴定的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如对纹线端点形态的检验,对纹线汗孔形态的检验等,这都将对指纹鉴定的向前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同样没有解决指纹鉴定“标准化”的问题。
二、建立指纹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由于指纹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会造成鉴定人员的许多困惑,有的指纹虽然特征点少,但感觉就是能下同一认定结论;有的指纹虽然对上了不少特征点,但还是没有把握下结论。而且技术人员在面对各方质证时,也无法做出圆满的回答。总之,由于指纹鉴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侦查和诉讼中会出现各种问题。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法庭科学的快速发展,科学性,特别是“标准化”在司法鉴定中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被提到议事日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才能推动指纹鉴定的“标准化”进程,才能进一步推动指纹鉴定的自身发展和司法诉讼中的运用。
三、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鉴定标准
笔者认为,要制定一套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即要制定一个严谨的、科学的标准,又要充分发挥指纹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果标准过高,虽然保证了指纹鉴定的质量,但不利于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自从提出了指纹细节特征的概念后,极大地推动了指纹鉴定的发展,加之概率学的出现,并应用到指纹技术上,进一步证明“人各不同”的科学性。一般来说,特征点的是否吻合,是判断两枚指纹是否同一,其本质是所有纹线,即图形是否同一。这一点,对“拓朴学原理运用于指纹鉴定”的观点十分重要。这种图形的同一,当然不是简单的、像印章检验般的图形完全重叠,虽然从理论上讲,两枚完全没有变形的指纹,其图形应该完全同一。但实际上,因为人的手掌肌肉是富有弹性的,在力的作用下,多少有变形存在。因此,这种图形的同一,不是简单的重叠一致,而是指图形中的纹线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同一,这是判断两枚指纹是否同一的本质所在,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矛盾。细节特征只是对纹线特征的具体化和量化,极大的方便了指纹检验鉴定,并为制定指纹的鉴定标准提供了参考。事实上,在指纹鉴定中并不是完全依靠特征点数量的多少,谁也不能说对上7-8个、10个或更多个细节特征哪一个更有价值。特征点多少的价值,是相对一定面积(本文一枚完整的平面指纹为一个面积单位)指纹的普遍数量的多少决定的,即如果所有人指纹都只有10个特征,而你的指纹有100个特征,则特征点越多越有价值,反之,则特征点越少越没有价值,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1枚完整的指纹,只有一个细节特征,我想鉴定人员不会为只有一个特征点犯愁吧,这是片面强调特征点数量作为同一认定标准的局限性所在。恰好相反,在痕迹物证较大的或较小的区域内没有“所谓”的特征的情况。
笔者认为,制定指纹鉴定标准,应当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即纹线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来制定。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指纹的面积来确定,即指纹的面积在10mm/平方左右,特征点数量只要达到8-10个,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2)指纹面积达到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不论特征点多少,但纹线流向、间隔数量相同,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3)指纹面积小于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细节特征辅以“拐弯、对顶、错头、交叉”等稳定的三级特征点,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4)在手印清晰或组成的图形较特殊时,在手印的中心或三角区域出现5个或6个特征,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本套标准虽然在细节特征的精确数量、指纹面积具体大小如何量化等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它即符合指纹同一认定的本质,又结合了指纹鉴定中的具体情况,在本标准中,笔者强调应注意指纹面积大小的重要性,因为面积的大小,反映了指纹图形提供信息量的多少,从而决定的该指纹是否具备同一认定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持平.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56659
关键词:指纹;鉴定;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指纹鉴定的同一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要制定一个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应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制定一套指纹鉴定标准。
一、我国指纹鉴定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多年的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标准,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且各地的鉴定部门在具体指纹鉴定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强调特征点数量,如果数量不够,则该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强调把特征点数量作为参考,更注重指纹的全面的“综合评断”,而这种“综合评断”主要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近年来,有学者拓朴学原理引入指纹鉴定中,其认为“一枚指纹就是一个定义域,指纹中的所有文线—在图形中都代表着拓扑不变量,都是指纹特征。即以整个指纹图形是否吻合为鉴定标准,而基本抛弃了指纹的细节特征数量的多少,其文献就有依据3个细节特征而同一认定的成功案例报道。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和做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都没有解决“标准化”的问题。第一种观点强调特征点数量,看似有标准,但没有确定明确的数量,而且近年来,许多专家、技术人员对以特征点的多少来判断指纹是否同一持否定态度,笔者也深有同感。第二种观点是多数人接受的一种观点,并且在我国的指纹鉴定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常被多方质疑,以严重影响了指纹鉴定的运用和发展。第三种观点是现代指纹鉴定的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如对纹线端点形态的检验,对纹线汗孔形态的检验等,这都将对指纹鉴定的向前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同样没有解决指纹鉴定“标准化”的问题。
二、建立指纹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由于指纹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会造成鉴定人员的许多困惑,有的指纹虽然特征点少,但感觉就是能下同一认定结论;有的指纹虽然对上了不少特征点,但还是没有把握下结论。而且技术人员在面对各方质证时,也无法做出圆满的回答。总之,由于指纹鉴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侦查和诉讼中会出现各种问题。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法庭科学的快速发展,科学性,特别是“标准化”在司法鉴定中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司法鉴定纷纷推出“标准化”认证,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被提到议事日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指纹鉴定行业标准,才能推动指纹鉴定的“标准化”进程,才能进一步推动指纹鉴定的自身发展和司法诉讼中的运用。
三、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鉴定标准
笔者认为,要制定一套明确的指纹鉴定标准,必须深入研究指纹鉴定同一认定原理,并与指纹鉴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即要制定一个严谨的、科学的标准,又要充分发挥指纹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果标准过高,虽然保证了指纹鉴定的质量,但不利于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自从提出了指纹细节特征的概念后,极大地推动了指纹鉴定的发展,加之概率学的出现,并应用到指纹技术上,进一步证明“人各不同”的科学性。一般来说,特征点的是否吻合,是判断两枚指纹是否同一,其本质是所有纹线,即图形是否同一。这一点,对“拓朴学原理运用于指纹鉴定”的观点十分重要。这种图形的同一,当然不是简单的、像印章检验般的图形完全重叠,虽然从理论上讲,两枚完全没有变形的指纹,其图形应该完全同一。但实际上,因为人的手掌肌肉是富有弹性的,在力的作用下,多少有变形存在。因此,这种图形的同一,不是简单的重叠一致,而是指图形中的纹线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同一,这是判断两枚指纹是否同一的本质所在,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矛盾。细节特征只是对纹线特征的具体化和量化,极大的方便了指纹检验鉴定,并为制定指纹的鉴定标准提供了参考。事实上,在指纹鉴定中并不是完全依靠特征点数量的多少,谁也不能说对上7-8个、10个或更多个细节特征哪一个更有价值。特征点多少的价值,是相对一定面积(本文一枚完整的平面指纹为一个面积单位)指纹的普遍数量的多少决定的,即如果所有人指纹都只有10个特征,而你的指纹有100个特征,则特征点越多越有价值,反之,则特征点越少越没有价值,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1枚完整的指纹,只有一个细节特征,我想鉴定人员不会为只有一个特征点犯愁吧,这是片面强调特征点数量作为同一认定标准的局限性所在。恰好相反,在痕迹物证较大的或较小的区域内没有“所谓”的特征的情况。
笔者认为,制定指纹鉴定标准,应当以一定面积的指纹图形,即纹线是否同一为基础,结合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为参考来制定。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指纹的面积来确定,即指纹的面积在10mm/平方左右,特征点数量只要达到8-10个,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2)指纹面积达到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不论特征点多少,但纹线流向、间隔数量相同,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3)指纹面积小于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细节特征辅以“拐弯、对顶、错头、交叉”等稳定的三级特征点,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4)在手印清晰或组成的图形较特殊时,在手印的中心或三角区域出现5个或6个特征,即符合同一认定的标准。
本套标准虽然在细节特征的精确数量、指纹面积具体大小如何量化等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它即符合指纹同一认定的本质,又结合了指纹鉴定中的具体情况,在本标准中,笔者强调应注意指纹面积大小的重要性,因为面积的大小,反映了指纹图形提供信息量的多少,从而决定的该指纹是否具备同一认定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持平.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5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