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辽宁省档案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再另行规定处罚额度。这就保证了全省档案法律体系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