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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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权利在当代社会已不仅仅是价值追求,它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标准之一。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说过:“如果不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权利是实现某种自身利益的手段。 权利是个人之权利,权利的行使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個方面。人总是生活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可能独立存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渐健全,权利的冲突现象会一直存在。我们不可能寻求到一劳永逸的办法解决权利冲突的现象,但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构建一定的机制对权利冲突的现象起到一个缓和的作用。
  【关键词】:权利;权利冲突;权利界限
  【Abstracts】:Rights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is not only a value pursuit, it is also a social, progress or not one of the standard of a country. American jurist dworkin once said: "if not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it will be seriously law".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law, the right is to achieve some kind of their own interests. The exercise of rights is a person the right to also reflected the one aspect of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eople. People are always living in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with others, can't exist independently.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the legal system gradually perfect, right conflict phenomenon will always exist. We can't seek to the phenomenon of right conflict was solved once and for all, but we can build a certain mechanism theoretically on the phenomenon of right conflict have the effect of a temper.
  【Key words】:Rights,conflict of rights,the limit of rights
  在经济、法制各方面迅速发展的今天,权利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于社会来看,权利冲突的发生意味着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于当事人来说,权利冲突导致一方甚至是双方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在承认和保护更多的权利成为现代法治追求的既定价值之一的情势下,如何看待权利冲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一、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
  权利在当代社会已不仅仅是价值追求,它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标准之一。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说过:“如果不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1]权利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是需要公民亟须认真对待的一项内容。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公民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有一条清晰明朗的界限,只要一个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其他公民的权利便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理想的权利行使状态不同于现实的权利行使状态,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的冲突。
  权利是实现某种自身利益的手段。如庞德所言,“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2]权利的冲突是一种利益间的冲突,是以权利冲突为表现形式从而表现出来的利益冲突。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最大化与资源的配置之间产生了矛盾,从而导致了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也是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权利主体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有意识的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有权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价值取舍。权利冲突有时体现为这种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对于某一人来说是一种享受的行为,于另一人来说可能就是一种折磨。人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实现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权利发生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类型
   对事物进行分类,有助于了解事物的面貌,揭示事物的本质。对权利冲突的类型进行划分亦是如此。权利冲突的类型的划分意义不仅在于理解权利冲突,更有助于充分理解权利的本质和解决各种权利冲突。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是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所作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在立法的时候规设权利体系、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决定哪一种权利应占据优势,有着重要意义。”[4]本文以权利主体为依据将权利划分为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冲突。
  1: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权利是个人之权利,权利的行使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人总是生活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可能独立存在。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行使个人的权利。但不同的公民在行使不同的权利过程可能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例如:小刘是一个热衷开派对的年轻小伙,整日与朋友在自家开派对;而小刘的邻居老王已年过七旬,根本无法在如此吵闹的环境下休息与生活。在本案中,小刘在行使个人权利的过程与老王的个人权利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给出完整的解决方案。   2: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冲突
  社会权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关乎绝大多数公民利益、为全体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如前所述,人处在社会关系之中,有些权利是赋予全体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即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但社会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难免会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當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发生冲突之时,在二者之间如何衡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权利冲突的缘由
  导致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多重的,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理解。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权利行使引起的利益冲突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没有利益内容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权利。所有权利的实现都以某种利益的获得为目的,但是利益是不能穷尽的,利益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每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也有可能是兼具物质与精神的。一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与他人的利益追求发生冲突时形成的紧张局面本质上就是权利冲突。法律用权利的形式对利益进行界定和分配时,因界定和分配的模糊性而导致的冲突就是权利冲突。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限的,但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于是利益的冲突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为了减少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法律将每个人的利益界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法律通过权利的形式对利益的界定总有不确定的、模糊的地方,因此人在以权利的形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会受到他人同样的以权利的形式出现的指向同样对象的利益追求的阻碍,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4]
  (二)资源的有限性
  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其中许多还是不可再生的,用一点就会少一点。权利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或者说是资源的相对有限性),是指与人性的需求相比较,社会可以提供给人们的满足是有限的,稀缺是人们的需求与社会资源相比较所呈现出来的状态。[5]法律是按照某些原则、规则对资源和利益进行的分配,法律总是为主体划分出一定的行为空间从而使权利主体在允许的法定行为空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但空间总是有限的,法定行为空间内的资源更是有限的,物质生产条件决定了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历史条件无一不限定了利益空间的范围。这种资源可能是物质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但它强调的不是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只是一种相对不足的状态,即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条件的限制下,当多个主体为满足各自人性的需要而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的时候,有限的资源可能暂时无法同时满足这些需要,一些主体的权利要求若要得到满足就必须以牺牲另一些主体的权利要求为代价。
  (三)权利界限的模糊性
  权利具有四个属性,即自因性、涉他性、排他性和边界的模糊性。自因性是指权利以自身为原因,无须他物为其存在的原因,没有外在的原因,自己实现自己。涉他性是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必须有他者的协助。排他性是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边界的模糊性,是指权利边界没有被清晰界定。[6]每个权利主体为了获得利益而行使权利时都应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者妨碍他人权利的实施。这个所谓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权利要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反之权利的无限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是界定了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然而,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7]虽然苏力教授创造性的提出了权利的相互性这一概念,但他并没有对这种相互性作出一个大致确切的定义,也没有解释这种相互性的实质是什么。但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即“权利的相互性”和’权利的界限”两者之间是有着紧密联系的。正是由于权利边界的模糊才使得权利与权利之间无法完全划清各自的界限,从而导致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发生冲突。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传统的理论在理想的框架内得出权利间的行使不会发生冲突的结论。但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社会之中,权利冲突是必然发生的,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生活中我们无法离开“权利的普遍原则”,其内涵是“外在地要这样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8]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引发人们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致使权利与权利之间发生摩擦,而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更加速了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渐健全,权利的冲突现象会一直存在。我们不可能寻求到一劳永逸的办法解决权利冲突的现象,,但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构建一个机制对权利冲突的现象起到一个缓和的作用,以期达到使权利和权利和谐并存的一个状态。
  (一)权利位阶理论
  权利的位阶原则指的是权利体系中各种类型的权利之间的高低或主次的分别,以及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对相互冲突的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判断,从而确定一种权利较之另一种权利得到优先保护。有学者指出:“虽然权利体系来自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并不等于法律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8]朱苏力教授也认为权利的位阶是存在的,“例如言论自由在许多国家,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9]调整各种权利冲突实质上就是对权利的利益衡量与价值评价的一个过程,而这种衡量与评价的出发点和结果均显示权利类型之间的非等值性。
  尽管权利体系中存在一定的权利位阶,但是权利位阶具有整体不确定性。因为确定权利位阶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的过程,而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自身价值,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选择保护不同的利益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权利体系的内部结构非常复杂,许多权利因其价值地位的非确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之上,往往需要通过个案来把握,而且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即使是那些较具确定性的权利,为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在个案中或具体情景中进行考量与判断。   (二)明确权利的界限
  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是造成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确认权利范围、明晰权利边界无疑对防止权利冲突是有重要意义的,而确认边界的一个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手段。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权利冲突,就是指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对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后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目的。而立法确定权利边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解决权利的确认问题(根据社会的发展,将那些应该确认为法定权利的应有权利而现在还未确认的使之法定化),逐步扩大权利体系的范围和种类;[10]二是要尽可能地在已存的法定权利上明晰权利的边界。
  (三)个案的价值衡量
  每个案件的案情都不相同,需要援引的法律条文也各不相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可以直接套用法律法规就可得出结论的情况。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本无法援引现有的法规,而需通过对法律原则的理解来进行判决。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并不是一种“拿来即用”的简单工具,机制的适用本来就要求使用者应当进行一系列的选择和比较,在适用任何一种机制之前必须对案件加以深入分析。 因此,审判者要想正确运用解决机制、公正地判决案件,必须要正确援用法理原则、深刻分析案件事实、准确衡量权利法益、仔细选择机制的种类,甚至还要对权利冲突所在的复杂的社会状况和时空条件进行充分考量。这无一不要求法官队伍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将利益及其实现资格进行外化后便产生了权利。在有限的行为空间资源内,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存在可行性,也存在必要性。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推动立法补充、促进司法完善,甚至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
  注释:
  [1][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70页。
  [2] [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6页。
  [4]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158页。
  [5]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45页。
  [7]王克金: 《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 2 期。
  [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181页。
  [9][德]康 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哲学》第 41 页,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
  [10]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
  [11]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藥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
  [12]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4][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7]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9]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0][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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