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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1992]12号文件关于"一旦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局即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公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的指示,为了适应地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保证震后灾情的快速上报,国家地震局特制定《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请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