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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条规定,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客观要件中“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与当前的消防法规不协调,也不适应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外,该条件在实际中可操作性差,定罪不科学.本文主要就消防责任事故中定罪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