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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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假冒伪劣产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学术界,假冒伪劣产品早已被众多学者所探讨,但大多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而在法学领域,学者们也大多是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阐述,很少有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因和必要性。围绕假冒伪劣产品的形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据以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展望,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试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依据;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328-01
  
  不论是作为社会发展的副产品还是作为经济发展的的怪胎,假冒伪劣产品在消费市场中出现了。它的出现,严重影响着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着市场秩序,被视为一大社会公害。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国务院也颁布多部法律法规,最终目的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单一地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甚至法学原理,都不能足以认清假冒伪劣产品的真面目,本文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从人的本性、法的价值以及法的作用的视角进行分析,试图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解释,以期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
  1 人的本性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存在
  首先,我们先认识一下假冒伪劣产品,依照高中政治课本的解释: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认为是该产品的。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存在。据有关资料报道全世界假冒伪劣商品交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7%,每年高达1500-1800亿美元,是全球滋长速度最快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是20世纪的工业瘟疫,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假冒伪劣在我国呈现屡禁不止的态势,甚至在部分地区还相当猖獗,实际上假冒商品的销售量已大大高于走私数额,已成为阻碍社会稳定和进步的不安定因素。
  然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纯属人的行为,震惊全国的广东潮阳烟草造假案、山西假酒案、安徽劣质奶粉案以及最近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三鹿奶粉案,发生这一串串令人心酸的假冒伪劣事件之后,人们往往都用鄙夷的目光去审视它的经营者。他们被金钱和利益驱使,凭借假冒伪劣的既得利益,不顾他人利益的得失甚至是将人的生命抛之脑后,来满足金钱欲望的膨胀。
  《孟子·告子上》曰:“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在我国古代的道德观中,诚信甚至比生命更为重要。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中华民族传统信念难道就消失了吗?在笔者看来,这些假冒伪劣的经营者,不论是已经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还是仍然在享受着非正当利益,他们都成了现有制度的牺牲品。人性本没有善恶,只是受利益的驱动。这种利益若要归为一,那就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从自然法的角度讲,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每个人也都有让自己活更幸福的自由。一个人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从而产生社会契约,人们把权利让渡给一个政权,让它来协调各方权利,优化各方利益分配,争取使各方都感受到最大限度的舒服,法由此产生。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们过分地追逐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已经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此时呼唤法来对其调整。
  目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市场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经济活动中难以形成打假合力。法制不完善,使执法者难以找到依据。近几年来,尽管规范市场的专项立法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来具体确定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使消费者一目了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人的本性,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存在;也因为假冒伪劣产品反映出法所调整的各方利益未得到合理的分配,使得法律法规需要被完善。
  2 法的价值决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合理性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固然有其在经济学上的依据。商品内在属性、价值规律、市场经济、体现企业形象以及加入WTO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它的存在必然要受到公权力的打击。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也有着其必然的合理性。
  首先,市场经济本身需要法来做后盾。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自市场经济出现以来,相伴而生的法律已经成为其存在的支撑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买卖双方均不公平,不是正当公平的竞争,如果法律坐视不理,市场必然会混乱不堪。其次,法的价值是以人为归宿的。因为法的价值实际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服从和认可。而对法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对法的意义的探究,最终指向的对象必然是人。从人的角度,强调人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虽然在法理学中,对法的价值的分类众说纷纭,但学术界比较一致地地将法的价值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这些价值都是围绕人本身的生存需要。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的基本利益受到了威胁,呼唤法的保护,这就是法的价值所在。
  最后,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法律,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更多的是保障自身交易安全。法满足人的需要,实现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体现。合法利益持有者对待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就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存在依据。
  总之,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之时,必须得到修改和完善,以至考虑制定新的法律。
  3 法的作用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猖獗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场经济社会假冒伪劣产品的根除要靠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商业道德的自发提高。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对我们的消费安全的损害使我们无法等到市场伦理自发提高的那一天。法在消除假冒伪劣产品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意志和追求,表明了法的创制者对法的要求和预期,也反映了一定的时空条件希望和允许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全国人大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进程中,发现假冒伪劣现象不符合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着昭然而视的目的性——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法作为社会规范体系中对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意义尤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需要以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为重大使命。
  同时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虽然建立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的基础,然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权力干预法律和经济、法律尊严不足、显失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也为各种不法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因此,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安全后盾。当然,经营者的诚信在打击假冒伪劣中十分重要。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既需要以教育手段培植这一理念,还需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强化。
  总而言之,对于现代国家,正如卢梭所言:“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打击假冒伪劣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必经过程,有法理作支撑使得打假在法学思维上更加广阔,并且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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