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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及现状描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指导作用,结合现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指出专业调解机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一、调解方式有助于化解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自1984年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2008年,华为公司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超过日本松下公司,跃居世界第一,中国在全世界专利申请总量中的份额也不断扩大,当年跃升为世界第六。同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标志着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依法保护的权利在参与市场活动中,转让许可纠纷、侵权纠纷、确权纠纷等各类纠纷也与日俱增。2007年至2009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1802件,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585件。这些纠纷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商品,由于其无形性,争议专利技术通常处于发展中,证据难以把握和确定,通过法院解决知识产权诉讼存在诉讼周期长,判决以后难以执行,容易造成两败俱伤等问题,最终影响企业的成长和创新成果的实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纠纷,通常涉及到专业性的技术问题,而法官多是法律方面行家,对技术通常不了解,这往往成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因此,探索高效便捷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通过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或许将成为问题的破解之道。
与诉讼相比,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灵活,形式多样,在法律上受到的约束较少,能缩短纠纷解决时间,不会阻碍技术发展。调解往往是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在专利等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采用交叉许可等凡是达成谅解,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以后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承认和自觉执行,避免产生执行难等后果。调解也更容易发挥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的作用,更适合解决技术难度大的专业性纠纷。
我国的调解制度存在由来以久,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除化解纠纷以外,还包括动员组织教育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律等。当前,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融入经济生活,通过建立知識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能有效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宣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理念,彰显知识产权价值。这对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具有重要价值。
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建立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2009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积极支持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发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这是在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形势下的举措,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意见》特别指出“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参与调解的作用。”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发挥专业作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视和支持。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强调各级法院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建立健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的职责,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的建设。并且规定了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的具体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在调解的实践中,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是不具国家强制性,因此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和履行的保证问题始终是它的致命弱点。调解协议效力的明确赋予了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生命力,将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裁决衔接起来,便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完善解决。
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解决机制的实践
近几年,致力于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各种类型的专业机构已纷纷建立,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于2007年发起建立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获得上海市司法局的认可。该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由聘请的调解员承担。目前,调解委员会已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争端纠纷案10余件 ,并和法院展开了积极的合作。
2008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受理网络知识产权民事纠纷。45家国内互联网企业以及著作权人代表向该调解中心递交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意向书”,表示今后在发生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时优先考虑到调解中心解决。调解中心已受理网络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00多件,调解成功率在 80% 以上。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法庭和北京民营企业家协会商事特聘调解员制度。2009年,北京民协与海淀法院密切配合,在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的积极参与下,此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和可喜成绩,调解员队伍已扩大至19人,累计调解案件达66起,其中调解成功54起,成功率高达82%, 目前已调解行业内多起知识产权纠纷。
2010年4月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成立了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受理中关村园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提供调解、技术援助、诉讼后遗症诊断等专业化服务。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长周期、高费用、难执行、困发展”的难题。中心的作用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专业解释说明和对纠纷双方利益的公平调解,促使当事双方形成共识,将争端解决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诉讼前,减少纠纷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麻烦和风险,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要素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也逐步发展壮大,并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通过以上的知识产权调解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调解机制对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促进高端产业发展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四、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需要关注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各地的实践充分显示通过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可行,同时对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调解员水平的高低和技能的优劣可以说是决定调解成败至关重要的因素。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纠纷,要定纷止争,更需要行业专家的透彻分析和纠纷双方对权利内涵的深刻理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应当是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具备相关技术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中,相关法律方面的专家、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参与就尤为重要。
在调解员的遴选中,应该将具备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如知识产权领域的退休法官、教师、律师等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并且开展培训和考核,培训应该定期进行,内容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的学习,同时定期对调解员進行考核,从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使得调解员的技能不断提高。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在建立过程中,就充分利用专业力量,聚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知识、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的曾担任过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审查员的资深人士,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拟对调解员开展持续的技能培训,以利于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二)法院的指导有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其中立性与专业性,但做好与法院的沟通,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渠道,更有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些规定对经过调解并最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各类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中的一部分即是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更是需要法院的指导与支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按照这些规定,调解机构在诉前、诉中都能接受委托或邀请参与调解,扩大了调解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利于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践中,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也积极建立与法院的合作衔接机制。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去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争端纠纷案10件中受新区法院委托的案件有4件。中国互联网调调解中心于2008年底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建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2009年11月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委托调解协议。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面对大量的案件,运用专业调解加以化解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另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对于用活社会资源,集合行业力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很多民间团体和行业协会都积极参与实践,富有创造性调解方式不断涌现,这将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通过专业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万能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同发挥作用,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谢晓玲.论专利纠纷及其解决途径[N].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6,(03).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尹力.中国调解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一、调解方式有助于化解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自1984年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2008年,华为公司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超过日本松下公司,跃居世界第一,中国在全世界专利申请总量中的份额也不断扩大,当年跃升为世界第六。同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标志着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依法保护的权利在参与市场活动中,转让许可纠纷、侵权纠纷、确权纠纷等各类纠纷也与日俱增。2007年至2009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1802件,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585件。这些纠纷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商品,由于其无形性,争议专利技术通常处于发展中,证据难以把握和确定,通过法院解决知识产权诉讼存在诉讼周期长,判决以后难以执行,容易造成两败俱伤等问题,最终影响企业的成长和创新成果的实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纠纷,通常涉及到专业性的技术问题,而法官多是法律方面行家,对技术通常不了解,这往往成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因此,探索高效便捷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通过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或许将成为问题的破解之道。
与诉讼相比,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灵活,形式多样,在法律上受到的约束较少,能缩短纠纷解决时间,不会阻碍技术发展。调解往往是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在专利等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采用交叉许可等凡是达成谅解,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以后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承认和自觉执行,避免产生执行难等后果。调解也更容易发挥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的作用,更适合解决技术难度大的专业性纠纷。
我国的调解制度存在由来以久,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除化解纠纷以外,还包括动员组织教育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律等。当前,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融入经济生活,通过建立知識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能有效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宣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理念,彰显知识产权价值。这对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具有重要价值。
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建立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2009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积极支持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发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这是在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形势下的举措,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意见》特别指出“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参与调解的作用。”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发挥专业作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视和支持。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强调各级法院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建立健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的职责,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的建设。并且规定了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的具体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在调解的实践中,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是不具国家强制性,因此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和履行的保证问题始终是它的致命弱点。调解协议效力的明确赋予了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生命力,将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裁决衔接起来,便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完善解决。
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解决机制的实践
近几年,致力于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各种类型的专业机构已纷纷建立,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于2007年发起建立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获得上海市司法局的认可。该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由聘请的调解员承担。目前,调解委员会已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争端纠纷案10余件 ,并和法院展开了积极的合作。
2008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受理网络知识产权民事纠纷。45家国内互联网企业以及著作权人代表向该调解中心递交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意向书”,表示今后在发生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时优先考虑到调解中心解决。调解中心已受理网络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00多件,调解成功率在 80% 以上。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法庭和北京民营企业家协会商事特聘调解员制度。2009年,北京民协与海淀法院密切配合,在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的积极参与下,此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和可喜成绩,调解员队伍已扩大至19人,累计调解案件达66起,其中调解成功54起,成功率高达82%, 目前已调解行业内多起知识产权纠纷。
2010年4月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成立了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受理中关村园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提供调解、技术援助、诉讼后遗症诊断等专业化服务。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长周期、高费用、难执行、困发展”的难题。中心的作用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专业解释说明和对纠纷双方利益的公平调解,促使当事双方形成共识,将争端解决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诉讼前,减少纠纷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麻烦和风险,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要素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也逐步发展壮大,并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通过以上的知识产权调解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调解机制对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促进高端产业发展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四、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需要关注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各地的实践充分显示通过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可行,同时对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调解员水平的高低和技能的优劣可以说是决定调解成败至关重要的因素。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纠纷,要定纷止争,更需要行业专家的透彻分析和纠纷双方对权利内涵的深刻理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应当是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具备相关技术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中,相关法律方面的专家、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参与就尤为重要。
在调解员的遴选中,应该将具备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如知识产权领域的退休法官、教师、律师等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并且开展培训和考核,培训应该定期进行,内容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的学习,同时定期对调解员進行考核,从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使得调解员的技能不断提高。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在建立过程中,就充分利用专业力量,聚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知识、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的曾担任过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审查员的资深人士,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拟对调解员开展持续的技能培训,以利于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二)法院的指导有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其中立性与专业性,但做好与法院的沟通,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渠道,更有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些规定对经过调解并最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各类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中的一部分即是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更是需要法院的指导与支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按照这些规定,调解机构在诉前、诉中都能接受委托或邀请参与调解,扩大了调解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利于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践中,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也积极建立与法院的合作衔接机制。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去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争端纠纷案10件中受新区法院委托的案件有4件。中国互联网调调解中心于2008年底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建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2009年11月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委托调解协议。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面对大量的案件,运用专业调解加以化解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另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对于用活社会资源,集合行业力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很多民间团体和行业协会都积极参与实践,富有创造性调解方式不断涌现,这将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通过专业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万能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同发挥作用,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谢晓玲.论专利纠纷及其解决途径[N].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6,(03).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尹力.中国调解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