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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承当是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为辅的主从模式,该模式落后于国际先进立法,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应将其重塑为并重适用型。而且,在侵权法制定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关系应当重新厘定,应合并为"以赔礼道歉等形式消除影响"一种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