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发生了明显变化,也凸显出金融部门在应对这一变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如何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差异性信贷需求?本文通过分析信贷供需矛盾及制度性、经营性缺陷,找出提高农村信贷供给的有效路径。
一、农村资金需求的变化
(一)由传统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向现代农业贷款需求转变
随着国家对“三农”发展的重视和农村医疗、“一免两补”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传统农业生产和农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小额资金,基本上能自给自足,小额的信贷资金需求正逐步减弱。伴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科技农业、规模农业的转变,农业生产者对信贷需求的额度更大、期限更长、用途更广,季节性差异变化正逐渐缩小,信贷资金的需求也由季节性向常年性转化。
(二)由单一农户贷款需求向合作社贷款需求转变
随着农村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向着集约、合作、现代科技等多元化发展。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约有6400家,涉及蔬菜、家禽、水产、水果、花卉、药材等农产品,这些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经济合作体,从不同层面优化配置了农村市场资源、经营活动非常活跃,信贷资金需求十分旺盛。调查显示,这方面的资金需求约占市场份额的57%,且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额度、集中度、季节性、期限长短等均呈多元化特征。
(三)农村消费性信贷需求稳步上升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得到提高,传统的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购(建)房、购买家电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高等教育、外出旅游等消费需求增多。
二、农村地区信贷供给的限制因素
農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尤其是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速度快,一年内的价格低谷期仅能保持一周甚至两三天,企业如果能在此期间筹集资金大量储备原材料,便能节约大量成本,而金融机构审批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收购期的资金需求。
同时,生产周期与贷款周期不匹配,资金利用率低。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6—9个月,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材料储存量一般为3个月用量,而目前贷款的期限种类较少,一般只有半年和一年,农户和企业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贷款期限,造成资金闲置,降低使用效益,给农户和企业带来较大负担。
农户可以抵押的资源匮乏、抵押品处置困难、抵押贷款手续繁琐等也限制了信贷的有效供给。另外,资金的横向流动受阻,经济发展较快区域的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常充裕,但它属于县域法人,不允许跨区域放贷,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资金偏紧,存贷比基本都已超比例,已经没有扩大信贷投入的能力,并且拆借资金又不允许发放贷款,农村资金的有效配置受到限制。
三、政策建议
(一)培育竞争性的信贷主体
根据多元化竞争性的原则,细分农村市场客户群体,保证每个层次的客户群体有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主体,建立起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为主体,小额信贷组织、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和农业发展银行参与的组织架构。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财务健康、监管到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为农村服务的金融企业。加快推进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开展,把邮政储蓄银行办成面向广大农村,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稳妥推进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的积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可组织一部分政策性资金,支持无力承贷的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二是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信贷主体发展。建立以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购销企业、农民出资所办企业、有利于扩大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企业、有利于活跃农村消费市场的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一是改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我国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制定的,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虽然国家一直在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但农业保险发展仍比较缓慢,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法律平台上对农业保险给予了支撑。但关于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办法,条例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协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尽快明确政策扶持的具体办法和条款,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二是促使保险公司尽快、全面涉足农业保险。首先,建议考虑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其次,在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对区域农业保险进行招标,以政府组织整个区域授保的方式渐进性地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培养农民保险意识,逐步推进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风险都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应该破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建立政府、订单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四是厘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根据地区差异,厘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发动社会捐赠。五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
(三)探索担保机构涉足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促使担保公司尽快、全面涉足农业担保。首先,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调控引导农业担保发展方向。其次,在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投入信贷担保进行招标,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二是建立农业担保的再担保体系。利用再担保体系支持农业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担保的费用和经营亏损。
(四)借鉴经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扶持贫困农户发展
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借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与农业技术部门配合,由农业技术部门负责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采取“技术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中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其脱贫致富。另外,农村金融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设计适应企业、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现银行、企业双方资金的高使用率和高效益性。
(五)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
一是结合当前“合村并居”工作,尽快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户的住宅及耕地实现自由交易,扩大农民的可抵押资源。二是规范农户贷款抵押操作,降低收费标准。建议各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力量,成立针对农户财产抵押的机构,简化农户财产抵押的前期操作程序,尽量降低农户贷款抵押前期操作的费用支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户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一、农村资金需求的变化
(一)由传统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向现代农业贷款需求转变
随着国家对“三农”发展的重视和农村医疗、“一免两补”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传统农业生产和农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小额资金,基本上能自给自足,小额的信贷资金需求正逐步减弱。伴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科技农业、规模农业的转变,农业生产者对信贷需求的额度更大、期限更长、用途更广,季节性差异变化正逐渐缩小,信贷资金的需求也由季节性向常年性转化。
(二)由单一农户贷款需求向合作社贷款需求转变
随着农村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向着集约、合作、现代科技等多元化发展。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约有6400家,涉及蔬菜、家禽、水产、水果、花卉、药材等农产品,这些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经济合作体,从不同层面优化配置了农村市场资源、经营活动非常活跃,信贷资金需求十分旺盛。调查显示,这方面的资金需求约占市场份额的57%,且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额度、集中度、季节性、期限长短等均呈多元化特征。
(三)农村消费性信贷需求稳步上升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得到提高,传统的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购(建)房、购买家电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高等教育、外出旅游等消费需求增多。
二、农村地区信贷供给的限制因素
農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尤其是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速度快,一年内的价格低谷期仅能保持一周甚至两三天,企业如果能在此期间筹集资金大量储备原材料,便能节约大量成本,而金融机构审批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收购期的资金需求。
同时,生产周期与贷款周期不匹配,资金利用率低。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6—9个月,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材料储存量一般为3个月用量,而目前贷款的期限种类较少,一般只有半年和一年,农户和企业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贷款期限,造成资金闲置,降低使用效益,给农户和企业带来较大负担。
农户可以抵押的资源匮乏、抵押品处置困难、抵押贷款手续繁琐等也限制了信贷的有效供给。另外,资金的横向流动受阻,经济发展较快区域的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常充裕,但它属于县域法人,不允许跨区域放贷,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资金偏紧,存贷比基本都已超比例,已经没有扩大信贷投入的能力,并且拆借资金又不允许发放贷款,农村资金的有效配置受到限制。
三、政策建议
(一)培育竞争性的信贷主体
根据多元化竞争性的原则,细分农村市场客户群体,保证每个层次的客户群体有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主体,建立起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为主体,小额信贷组织、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和农业发展银行参与的组织架构。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财务健康、监管到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为农村服务的金融企业。加快推进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开展,把邮政储蓄银行办成面向广大农村,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稳妥推进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的积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可组织一部分政策性资金,支持无力承贷的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二是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信贷主体发展。建立以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购销企业、农民出资所办企业、有利于扩大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企业、有利于活跃农村消费市场的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一是改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我国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制定的,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虽然国家一直在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但农业保险发展仍比较缓慢,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法律平台上对农业保险给予了支撑。但关于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办法,条例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协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尽快明确政策扶持的具体办法和条款,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二是促使保险公司尽快、全面涉足农业保险。首先,建议考虑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其次,在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对区域农业保险进行招标,以政府组织整个区域授保的方式渐进性地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培养农民保险意识,逐步推进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风险都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应该破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建立政府、订单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四是厘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根据地区差异,厘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发动社会捐赠。五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
(三)探索担保机构涉足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促使担保公司尽快、全面涉足农业担保。首先,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调控引导农业担保发展方向。其次,在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投入信贷担保进行招标,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二是建立农业担保的再担保体系。利用再担保体系支持农业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担保的费用和经营亏损。
(四)借鉴经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扶持贫困农户发展
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借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与农业技术部门配合,由农业技术部门负责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采取“技术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中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其脱贫致富。另外,农村金融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设计适应企业、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现银行、企业双方资金的高使用率和高效益性。
(五)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
一是结合当前“合村并居”工作,尽快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户的住宅及耕地实现自由交易,扩大农民的可抵押资源。二是规范农户贷款抵押操作,降低收费标准。建议各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力量,成立针对农户财产抵押的机构,简化农户财产抵押的前期操作程序,尽量降低农户贷款抵押前期操作的费用支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户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