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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色之一,在国外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而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程序制度,我们会发现广泛存在的是与此类似的诉讼上和解制度。两种制度称谓不同,出发点不同,程序构造亦有差异,哪一种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两种制度关系如何?以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是否是改革之根本举措?本文将通过比较两种制度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为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出路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