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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界、历史学界已有的中国古代绅士自治研究成果丰富,学术价值很高,但是法律史学界的有关学术成果相对较少,而且存在着一定的逻辑、时间和空间局限性。从逻辑上来讲,大部分是用套用西方近代以来的地方自治理论来进行整理、重述和分析、评价;从时间上来讲,较多集中于清末预备立宪以来;从空间上来讲,主要聚焦于江南及沿海地区。产生这些局限的客观原因是研究群体较为薄弱、研究时间较为晚近和研究素材较为稀缺;主观原因是研究思路方面的"路径依赖"、研究态度方面的"门户之见"和研究方法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