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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立法背景所致,自愿原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特产'。《民法总则》在既有立法基础上更新了自愿原则的立法设计,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品格并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民法总则》中各项具体制度对自愿原则的贯彻也较为全面,自愿原则在对私法精神的弘扬和私权保护、对维护个人自由和国家管制的平衡等方面均有所助益。但自愿原则的立法美中不足,其既没有表达出主体的自主决定性,又限缩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空间,还难以担当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之重任。鉴于私权自治原则的功能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