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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因此,如何保障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这一实体内客得到贯彻落实,应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设计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由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