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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主要指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