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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我国的学者和诉讼实践对“事实”的理解和认识有所偏颇,不利于司法操作。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查清案件的原本事实是古今所有诉讼制度追求的共同理想,依据对诉讼证明过程的分析,得出了客观的原本事实并不能百分之百的实现的结论。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实,正确理解“事实”,采取切合实际的务实态度,以利地研究的开展和司法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