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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五号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就信访工作下发的第一个中央文件,文件确立了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文件对今后的信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号文件提出要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明确“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要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
五号文件出台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转变了工作模式,将受理的所有信访事项全部移交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处理。还于2007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人大信访工作会议,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持原有的工作模式不变。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如何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信访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职责、正确定性、准确站位;其次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抓住重点。
一、明确职责、做好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信访工作联系最密切的是监督权,人民群众到人大常委会上访也是看重人大常委会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所以说,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基本限于行使监督权的职能范围。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是特定的,原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见,监督权只有常委会才能行使,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能事无巨细,要挑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虽然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在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之内,但是,常委会也不能轻易研究日常信访问题监督个别具体信访案件。那么,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如何定位?如何开展?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提出,“要把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确定专项监督内容的渠道之一。因此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服务的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既是党的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全国还没有关于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统一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主要调整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信访人之间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还不规范,有的地方还处在摸索阶段。我认为,做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综合分析工作。做好综合分析工作,能及时提供信访信息,为常委会领导决策服务。通过信访渠道能够发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问题,能够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倾向性问题,能够发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分析就是对信访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分门别类,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处理意见,既有形势的估计、也要有数量的统计、性质的分析。信访部门应及时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问题、归纳整理出来,报送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提供线索;为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提供材料;为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提供集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从而起到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的作用。二是要加强督办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原则之一,督办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证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中央信访联席会议曾提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全国人大也提出“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难看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因为人大常委会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也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以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只能依靠协调和督促。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要对受理的信访事项逐一进行分析,重点筛选,然后对研究认为有一定道理的信访事项,发函交有关涉事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办理,要求承办机关进行复查,督促承办机关及时起动内部监督程序,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人大信访部门应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工作情况,保证督办工作在正确的领导下进行,防止督办权的滥用。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承办部门拖延、推诿的问题,人大信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督办工作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督办工作,不但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还能促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利用监督工作解决信访问题,不但能树立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还能保证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理顺关系、抓住重点
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基本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做最后处理的行政类信访问题;二是司法机关做最后处理的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最后处理的控检类信访问题。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督办工作是全面展开还是突出重点?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五号文件的精神、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全局中应起的作用。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不应统领全局、大包大揽,应该抓住重点、加强督办、服务大局。这样既能摆正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在信访格局中的位置,实现五号文件提出的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分工合作的要求,克服重复信访、多头交办的紊乱状况,又能理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关系,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优势和法律优势,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信访格局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督办工作应重点办理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定了政府及其下设部门的信访管辖范围。采取排除的方法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拒之门外,主要原因是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属于司法机关的信访责任范围,也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反映的主要是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服,如果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不符合监督制度的要求,恐怕自己的刀也难削自己的把,信访人也不能服气,信访行为也不能终止,如果由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督促办理,既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符合信访问题性质的要求。信访事项类别不同,性质也不同。行政类信访事项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如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问题,都涉及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都需要政府部门研究解决或出台政策统一解决。行政类信访事项还具有可预防性,基层政府通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能有效地预防信访事项的发生。政府信访部门办理行政类信访事项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工作优势。因此,由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绝大多数是具体的司法个案,专业性强,程序要求高,重复访、越级访、异常访比例高,办理周期长,办理难度大。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优势和法律工作优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重点督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但能发挥长处,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控检类信访事项有其特性,办理控检类信访事项必须调查核实后,才能做出处理结果,而调查权、侦查权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不能包办代替,所以,控检类信访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更为适宜。对于行政类信访问题,控检类信访问题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应效仿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告知信访人到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检察信访,如果已经受理应该移交有关行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合理的责任分工,就是信访资源的最佳配置,既能扬长避短,又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还有利于构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信访工作大格局。
新的信访工作格局,赋于了人大常委会新的信访工作使命,只有定位准确、关系理顺、位置摆正,才能适应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五号文件提出要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明确“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要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
五号文件出台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转变了工作模式,将受理的所有信访事项全部移交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处理。还于2007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人大信访工作会议,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持原有的工作模式不变。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如何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信访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职责、正确定性、准确站位;其次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抓住重点。
一、明确职责、做好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信访工作联系最密切的是监督权,人民群众到人大常委会上访也是看重人大常委会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所以说,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基本限于行使监督权的职能范围。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是特定的,原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见,监督权只有常委会才能行使,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能事无巨细,要挑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虽然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在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之内,但是,常委会也不能轻易研究日常信访问题监督个别具体信访案件。那么,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如何定位?如何开展?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提出,“要把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确定专项监督内容的渠道之一。因此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服务的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既是党的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全国还没有关于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统一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主要调整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信访人之间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还不规范,有的地方还处在摸索阶段。我认为,做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综合分析工作。做好综合分析工作,能及时提供信访信息,为常委会领导决策服务。通过信访渠道能够发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问题,能够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倾向性问题,能够发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分析就是对信访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分门别类,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处理意见,既有形势的估计、也要有数量的统计、性质的分析。信访部门应及时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问题、归纳整理出来,报送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提供线索;为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提供材料;为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提供集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从而起到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的作用。二是要加强督办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原则之一,督办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证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中央信访联席会议曾提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全国人大也提出“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难看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因为人大常委会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也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以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只能依靠协调和督促。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要对受理的信访事项逐一进行分析,重点筛选,然后对研究认为有一定道理的信访事项,发函交有关涉事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办理,要求承办机关进行复查,督促承办机关及时起动内部监督程序,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人大信访部门应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工作情况,保证督办工作在正确的领导下进行,防止督办权的滥用。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承办部门拖延、推诿的问题,人大信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督办工作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督办工作,不但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还能促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利用监督工作解决信访问题,不但能树立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还能保证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理顺关系、抓住重点
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基本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做最后处理的行政类信访问题;二是司法机关做最后处理的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最后处理的控检类信访问题。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督办工作是全面展开还是突出重点?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五号文件的精神、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全局中应起的作用。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不应统领全局、大包大揽,应该抓住重点、加强督办、服务大局。这样既能摆正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在信访格局中的位置,实现五号文件提出的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分工合作的要求,克服重复信访、多头交办的紊乱状况,又能理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关系,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优势和法律优势,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信访格局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特别是督办工作应重点办理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定了政府及其下设部门的信访管辖范围。采取排除的方法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拒之门外,主要原因是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属于司法机关的信访责任范围,也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反映的主要是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服,如果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不符合监督制度的要求,恐怕自己的刀也难削自己的把,信访人也不能服气,信访行为也不能终止,如果由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督促办理,既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符合信访问题性质的要求。信访事项类别不同,性质也不同。行政类信访事项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如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问题,都涉及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都需要政府部门研究解决或出台政策统一解决。行政类信访事项还具有可预防性,基层政府通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能有效地预防信访事项的发生。政府信访部门办理行政类信访事项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工作优势。因此,由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绝大多数是具体的司法个案,专业性强,程序要求高,重复访、越级访、异常访比例高,办理周期长,办理难度大。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优势和法律工作优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重点督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但能发挥长处,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控检类信访事项有其特性,办理控检类信访事项必须调查核实后,才能做出处理结果,而调查权、侦查权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不能包办代替,所以,控检类信访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更为适宜。对于行政类信访问题,控检类信访问题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应效仿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告知信访人到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检察信访,如果已经受理应该移交有关行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合理的责任分工,就是信访资源的最佳配置,既能扬长避短,又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还有利于构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信访工作大格局。
新的信访工作格局,赋于了人大常委会新的信访工作使命,只有定位准确、关系理顺、位置摆正,才能适应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