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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办[2007]1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立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青海省建立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