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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确保刑法能在新形势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于2011年2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一个重大事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一举措体现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将更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加大保护民生力度的决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值(八)》;宽严相济;民生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此次修正案的“宽”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废除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些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取消这些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体现,也更加体现出注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第二,完善特殊群体人员的犯罪的从宽处理。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处罚原则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其从宽处理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修正案(八)规定,对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第三,进一步完善刑罚的执行方式。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教育人、挽救人的宗旨,既节约了刑法执行的成本,又降低犯罪人的对抗情绪,从而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率,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为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更加有利于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严”的方面主要体现下面几个方面:第一,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刑法》第50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一条考虑到司法审判中犯罪分子个体犯有较多的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但实际判处最高徒刑不超过二十年,有违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适当提高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这既考虑使犯罪者承当违法代价和法律惩处,也尊重了社会彰显正义、惩处罪恶的社会心态。第三,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特殊累犯。但现在社会有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等犯罪行为。基于上述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彰显保护民生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本修正案第22、37、41条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犯罪的规定。第二,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加以完善,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现行《刑法》第358条加以修改,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将现行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随着社会快速的发展,刑事立法也在稳步的推进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必将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作为引领刑法发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修正案的实施而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值(八)》;宽严相济;民生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此次修正案的“宽”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废除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些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取消这些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体现,也更加体现出注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第二,完善特殊群体人员的犯罪的从宽处理。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处罚原则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其从宽处理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修正案(八)规定,对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第三,进一步完善刑罚的执行方式。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教育人、挽救人的宗旨,既节约了刑法执行的成本,又降低犯罪人的对抗情绪,从而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率,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为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更加有利于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严”的方面主要体现下面几个方面:第一,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刑法》第50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一条考虑到司法审判中犯罪分子个体犯有较多的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但实际判处最高徒刑不超过二十年,有违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适当提高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这既考虑使犯罪者承当违法代价和法律惩处,也尊重了社会彰显正义、惩处罪恶的社会心态。第三,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特殊累犯。但现在社会有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等犯罪行为。基于上述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彰显保护民生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本修正案第22、37、41条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犯罪的规定。第二,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加以完善,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现行《刑法》第358条加以修改,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将现行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随着社会快速的发展,刑事立法也在稳步的推进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必将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作为引领刑法发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修正案的实施而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