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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人们的交易方式开始由现实走向网络。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我国在较长一段期间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由此导致了一些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所产生的负面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视角,探究第三方支付客户资金的法律属性以及资金在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并对此问题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 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①不止是个人,企业也开始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行各种资金往来活动,第三方支付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同比增长54.2%。艾瑞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
(二)第三方支付的类型
按照第三方支付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分类,第三方支付可分为账户支付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银联电子支付模式三种类型,其中账户支付模式又可分为交易平台型账户支付模式和无交易平台型账户支付模式。
(三)中国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为彻底解决中国电子商务支付环节瓶颈而推出的独创性产品。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卖家确认收到所购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②
支付宝交易服务从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短短5年内便迅速成为使用最为广泛的网上安全支付工具,深受用户的喜爱,引起了业界的重视。截止到2009年7月6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到2亿,日交易额达到7亿,日交易笔数达到400万笔。③巨额资金的法律属性,以及利息收入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二、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属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属性
1.客户资金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确定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性质及所有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分析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理解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了解第三方支付系统。其中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为:④
(1)买家浏览商品信息,挑选自己所需商品。
(2)买家如果决定购买某件商品,就和卖家达成交易协议。卖家发送信息通知买家到支付宝平台进行支付。
(3)买家进入支付宝平台,提交其账户和密码及所付款额等信息给支付宝。
(4)支付宝平台接收到买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后,接入买家账户所在银行,对其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5)验证成功后,支付宝平台将买家所应支付的款额转拨到支付宝平台所在账户,对其进行临时保管。
(6)支付宝通知卖家,买家应付货款已到,准备发货。
(7)卖家配送商品到买家手中。
(8)买家收到商品后进行检验,如果满意就通知支付宝,确认商品已经验收,同意付款。
(9)支付宝接收到用户确认信息后,将其临时保存的货款转拨给卖家,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支付过程。其数据流程如下所示。
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流程图
从上述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付款人和收款人成立了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关系,才进一步衍生出付款人、收款人以及支付宝三者之间关系⑤。付款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属于保管和委托法律关系。在第三方支付流程中,商家与支付宝约定,商家将资金转入支付宝,委托支付宝在收到货物后将资金转给商家,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收款人是支付宝用户,则收款人和支付宝成立委托关系。如果收款人不是支付宝用户,则和收款人之间是受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2.用户具有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从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中,我们了解到,在第三方支付中,顾客将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中,货款由此处于支付宝的控制之中,并且这种控制能处于一定的持续状态。顾客将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中,支付宝临时保管这笔资金,这笔货款仍然属于顾客。笔者认为,在沉淀资金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出台之前,还是应当严格禁止第三方使用沉淀资金。
3.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归属----理论与现实的差异
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十分明确,然而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如果让支付宝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消费者每笔交易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进行分配,成本惊人。
(二)客户资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支付宝交易一个完整的流程一般需要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中,消费者的资金暂存在支付宝账户中。具体来说,支付宝在管理客户资金中主要存有以下风险。
1.资金安全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威胁
数额巨大的客户资金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一旦支付宝账户平台难以抵抗住不法分子的攻击,支付宝将会遭到重创,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大大受到损害。
2.缺乏监管容易造成支付宝公司挪用资金
虽然支付宝对外宣称其将客户资金存入专门银行,保证做到专款专用。然而,法律及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缺乏有效监管,支付宝控制消费者转入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其操作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外界查询。
3.客户资金利息或收益方面造成的风险
理论上来说,消费者享有资金的利息和收入。然而支付宝控制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完全可能出现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延付货款的情况。 三、化解沉淀资金风险和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陷入僵局的建议
(一)化解沉淀资金风险方面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早,目前已经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大体而言,各国大都建立了客户资金账户隔离制度、投资限制制度和赎回制度。
1.账户隔离制度
该制度规定,第三方服务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客户资金账户与公司自己的账户分开,并且承诺不会将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从事贷款、公司经营或者在公司破产时作债务清偿。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隔离并分别管理,可以有效的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2.投资限制制度
一方面,巨额资金闲置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深远,一旦发生资金问题将很难处理,因此要控制投资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对其投资做出一定限制。
3.赎回制度
赎回制度可以保证客户顺利退出交易,为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很多国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必要明确其有义务随时按照货币价值对客户资金进行赎回。各国采取的普遍做法是,简化赎回程序,减轻客户负担,方便客户的赎回选择。
(二)化解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陷入僵局方面
对于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笔者有两个设想。一、消费者与支付宝通过协议约定,支付宝按照固定的期限(如以六个月为届或统一返利时间),按照银行同比存款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利息。支付宝排除了消费者享受资金孳息的权利,这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每天对消费者的利息进行清算返还,这势必会加重支付宝公司的运营成本。然而,现在统一时限,在具体的日期内统一对消费者进行返利,以支付宝如今的实力,要完成这样的工作并不难。二、支付宝内部可以设立一个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消费者的利息收入。在淘宝交易系统内部侵犯消费者权益时间时常发生。支付宝资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利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淘宝内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又找不到淘宝卖家的条件下,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证据,可以得到部分弥补。这样就实现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取之于消费者而用之于消费者,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赏。
四、结语
本文以支付宝为视角,特别关注了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以及利益收入的归属。要想真正地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逻辑上,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理论、实践可行性和政府导向等因素。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一、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如客户资金账户隔离制度、投资限制制度和赎回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而如果强制第三方随时返还利息势必会加重第三方成本。因此,笔者有两点建议可供参考:1、消费者与支付第三方通过协议约定,支付第三方按照固定的期限(如以六个月为届或统一返利时间),按照银行同比存款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利息。2、支付第三方设立专项利息资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消费者的利息来弥补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注释:
①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 至第183 页。
②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至第195 页。
③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至第195 页。
④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至第188 页。
⑤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98页。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第80页。
[2]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98页。
[3]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至第188 页。
[4]朱静:《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98至第120 页。
[5]任曾云:《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39至第43 页。
[6]杨兴凯,张笑楠:《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比较分析》,载《商业研究》,2008年第373期,第132至第134 页。
[7]郑建友:《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现状、问题及监管建议》,载《金融会计》,2006年第32至第33页。
[8]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载《电子商务》,2005年第93页。
[9]董仁涛:《从淘宝网看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3页。
[10]谢 琳,卢建军:《电子商务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分析》,载《电子商务》,2010年第149至第152页。
[11]杨琦峰,冯彬,杨恩宁:《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构建》,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11页。
[1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712至第714页。
作者简介:江文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 第三方支付基本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①不止是个人,企业也开始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行各种资金往来活动,第三方支付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同比增长54.2%。艾瑞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
(二)第三方支付的类型
按照第三方支付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分类,第三方支付可分为账户支付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银联电子支付模式三种类型,其中账户支付模式又可分为交易平台型账户支付模式和无交易平台型账户支付模式。
(三)中国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为彻底解决中国电子商务支付环节瓶颈而推出的独创性产品。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卖家确认收到所购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②
支付宝交易服务从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短短5年内便迅速成为使用最为广泛的网上安全支付工具,深受用户的喜爱,引起了业界的重视。截止到2009年7月6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到2亿,日交易额达到7亿,日交易笔数达到400万笔。③巨额资金的法律属性,以及利息收入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二、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属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属性
1.客户资金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确定支付宝客户资金的法律性质及所有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分析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理解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了解第三方支付系统。其中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为:④
(1)买家浏览商品信息,挑选自己所需商品。
(2)买家如果决定购买某件商品,就和卖家达成交易协议。卖家发送信息通知买家到支付宝平台进行支付。
(3)买家进入支付宝平台,提交其账户和密码及所付款额等信息给支付宝。
(4)支付宝平台接收到买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后,接入买家账户所在银行,对其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5)验证成功后,支付宝平台将买家所应支付的款额转拨到支付宝平台所在账户,对其进行临时保管。
(6)支付宝通知卖家,买家应付货款已到,准备发货。
(7)卖家配送商品到买家手中。
(8)买家收到商品后进行检验,如果满意就通知支付宝,确认商品已经验收,同意付款。
(9)支付宝接收到用户确认信息后,将其临时保存的货款转拨给卖家,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支付过程。其数据流程如下所示。
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流程图
从上述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付款人和收款人成立了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关系,才进一步衍生出付款人、收款人以及支付宝三者之间关系⑤。付款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属于保管和委托法律关系。在第三方支付流程中,商家与支付宝约定,商家将资金转入支付宝,委托支付宝在收到货物后将资金转给商家,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收款人是支付宝用户,则收款人和支付宝成立委托关系。如果收款人不是支付宝用户,则和收款人之间是受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2.用户具有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从顾客、商家和支付宝平台之间的数据流动关系中,我们了解到,在第三方支付中,顾客将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中,货款由此处于支付宝的控制之中,并且这种控制能处于一定的持续状态。顾客将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中,支付宝临时保管这笔资金,这笔货款仍然属于顾客。笔者认为,在沉淀资金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出台之前,还是应当严格禁止第三方使用沉淀资金。
3.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归属----理论与现实的差异
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十分明确,然而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如果让支付宝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消费者每笔交易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进行分配,成本惊人。
(二)客户资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支付宝交易一个完整的流程一般需要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中,消费者的资金暂存在支付宝账户中。具体来说,支付宝在管理客户资金中主要存有以下风险。
1.资金安全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威胁
数额巨大的客户资金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一旦支付宝账户平台难以抵抗住不法分子的攻击,支付宝将会遭到重创,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大大受到损害。
2.缺乏监管容易造成支付宝公司挪用资金
虽然支付宝对外宣称其将客户资金存入专门银行,保证做到专款专用。然而,法律及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缺乏有效监管,支付宝控制消费者转入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其操作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外界查询。
3.客户资金利息或收益方面造成的风险
理论上来说,消费者享有资金的利息和收入。然而支付宝控制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完全可能出现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延付货款的情况。 三、化解沉淀资金风险和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陷入僵局的建议
(一)化解沉淀资金风险方面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早,目前已经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大体而言,各国大都建立了客户资金账户隔离制度、投资限制制度和赎回制度。
1.账户隔离制度
该制度规定,第三方服务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客户资金账户与公司自己的账户分开,并且承诺不会将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从事贷款、公司经营或者在公司破产时作债务清偿。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隔离并分别管理,可以有效的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2.投资限制制度
一方面,巨额资金闲置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深远,一旦发生资金问题将很难处理,因此要控制投资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对其投资做出一定限制。
3.赎回制度
赎回制度可以保证客户顺利退出交易,为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很多国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必要明确其有义务随时按照货币价值对客户资金进行赎回。各国采取的普遍做法是,简化赎回程序,减轻客户负担,方便客户的赎回选择。
(二)化解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陷入僵局方面
对于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笔者有两个设想。一、消费者与支付宝通过协议约定,支付宝按照固定的期限(如以六个月为届或统一返利时间),按照银行同比存款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利息。支付宝排除了消费者享受资金孳息的权利,这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每天对消费者的利息进行清算返还,这势必会加重支付宝公司的运营成本。然而,现在统一时限,在具体的日期内统一对消费者进行返利,以支付宝如今的实力,要完成这样的工作并不难。二、支付宝内部可以设立一个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消费者的利息收入。在淘宝交易系统内部侵犯消费者权益时间时常发生。支付宝资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利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淘宝内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又找不到淘宝卖家的条件下,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证据,可以得到部分弥补。这样就实现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取之于消费者而用之于消费者,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赏。
四、结语
本文以支付宝为视角,特别关注了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以及利益收入的归属。要想真正地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逻辑上,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理论、实践可行性和政府导向等因素。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一、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如客户资金账户隔离制度、投资限制制度和赎回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而如果强制第三方随时返还利息势必会加重第三方成本。因此,笔者有两点建议可供参考:1、消费者与支付第三方通过协议约定,支付第三方按照固定的期限(如以六个月为届或统一返利时间),按照银行同比存款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利息。2、支付第三方设立专项利息资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消费者的利息来弥补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注释:
①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 至第183 页。
②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至第195 页。
③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至第195 页。
④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至第188 页。
⑤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98页。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第80页。
[2]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98页。
[3]帅青红:《电子金融与支付》,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至第188 页。
[4]朱静:《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98至第120 页。
[5]任曾云:《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39至第43 页。
[6]杨兴凯,张笑楠:《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比较分析》,载《商业研究》,2008年第373期,第132至第134 页。
[7]郑建友:《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现状、问题及监管建议》,载《金融会计》,2006年第32至第33页。
[8]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载《电子商务》,2005年第93页。
[9]董仁涛:《从淘宝网看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3页。
[10]谢 琳,卢建军:《电子商务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分析》,载《电子商务》,2010年第149至第152页。
[11]杨琦峰,冯彬,杨恩宁:《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构建》,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11页。
[1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712至第714页。
作者简介:江文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