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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1988〕35号通知摘要:为了适应改革的要求,把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收入任务统一起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统一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所属的预算内国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局负责征收;地、市、州直属预算内国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局负责征收;省直属预算内国营企业由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