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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要求我们真正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来研究分配正义理论,即建立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因为缺少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我们在许多问题上曾经举棋不定,如果能够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建立规范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实践而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正义 自由 平等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同时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罗尔斯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要的,而且使两个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上述一般正义观的简单展开,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倾向化,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理论。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我们所看到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因为它停留在一批最后标准上就认为它们是不可追溯的而逡巡不前了,这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且易走向相对主义的。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或者说“好”的优先。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M].庞学锉,李张林.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
[3][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9.
关键词: 正义 自由 平等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同时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罗尔斯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要的,而且使两个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上述一般正义观的简单展开,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倾向化,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理论。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我们所看到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因为它停留在一批最后标准上就认为它们是不可追溯的而逡巡不前了,这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且易走向相对主义的。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或者说“好”的优先。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M].庞学锉,李张林.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
[3][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