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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