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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我部于2016年8月至10月,组织对2015-2016年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业经我部审定,现公告如下:A级: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广东省、山西省水利(水务)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