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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个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