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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绿色条款,根本动因在于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民法属性,直接动因则是生态环境现状呼唤着“绿色民法典”。就制度功能而言,绿色条款具有三个方面的现实功能:一是能够为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私法依据;二是能够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三是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了使《民法典》的绿色条款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完善与绿色条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通过司法裁判激活绿色条款,并通过深化对绿色条款的学理研究,为解释适用绿色条款提供学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