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环境是一切生产生活的基础,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植被遭滥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仅通过对行为人施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不足以使被破坏的生态坏境得到恢复。在没有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恢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一般由行政机关“买单”,这背离了“谁侵权谁赔偿”的法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