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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桉(1989—),男,汉族,湖北潜江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制,从而协调好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一些见解,进而为之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大,城市房屋拆迁本身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公共利益、开发商利益以及被拆迁人的利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常常受到侵害。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该条例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上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总体而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政府可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对房屋做出征收的决定,可是并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何为“公共利益”不仅仅在该《条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且一些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活动都贵其调整,这就在立法层面上造成了混乱,相关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中同样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往往滥用行政权力,保障房地产开发的顺利进行,再加上法律上的规定也含混不清,从而导致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一些规定不具可操作性且相关规定较为混乱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个规定看似合理,实则因其规定较为抽象,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很多情况下这一条规定无法真正实行,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未受到这一条规定的有效约束。
当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较为混乱,有些立法之间甚至有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规定了例外情况,当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及继续执行会造成较大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时是可以裁定停止执行的。但是在《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却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等情形是作为不停止执行时并无例外的条件,这显然是相互冲突的。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是指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及对于相关监督机制规定的不完备,直接导致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大幅降低补偿标准,而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相关法律对于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的不够具体,也没有详细规定对于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发放的有效监督,那么就导致了被拆迁人就处于在事实上的劣势,即便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也显得比较困难。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立法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也不例外,而且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就是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就显得有所欠缺,再加上我国社会飞速发展和进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体现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出发点自然是其商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惜以行政的手段促成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这就很容易给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关立法对于不断出现的各种拆迁带来的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有系统、详尽的规定,再加上地方相关立法的混乱,就直接导致了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政府部门在房屋估价和发放补偿款等问题上是具有决定权的,政府掌握着丰富的行政资源,开发商拥有着雄厚的财力,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并未真正建立健全。整个城市房屋相比之下被拆迁人就处于明显的劣势了,其利益难以在拆迁的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同时严格规范非公益目的的拆迁
“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要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度的范围内,要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不至于走向彻底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极端。”造成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上的混乱和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中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现实中总是与“商业利益”相混淆。同时,立法在必须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而不是不具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即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公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的建设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如堤防、水渠、蓄水池等。使得公益事业项目与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应与此作明确区分,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业性场所的修建等属于“商业利益”的活动,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第一,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较为混乱,没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来规范,这一点需要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规范相关的立法,对其进行梳理,与上位法相矛盾冲突之下位法應当废止的就废止,最好制定一部效力较高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 第二,通过设立必要的听证程序来保障相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既然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程序上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法律对于听证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比如人员的组成、听证程序的时间、其中相关事项等等。
第三,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程序中介入司法机关等机关的监督,从而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性。现实中关于拆迁的事项通常是由行政机关独自处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显然是不利于约束行政权力的,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在相关程序中介入司法监督。在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先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当出现房屋拆迁纠纷之后,无论是定性还是补偿的问题都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必须明确定位政府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对拆迁管理的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必须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产生纠纷的核心问题,许多情况下主要是由于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由于补偿问题上的分歧过大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善,再谈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的话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完善拆迁补偿标准的立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部具体规定补偿标准的权威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所以才导致了现实中补偿标准的混乱。必须制定出一部规定详细补偿标准的法律,从而保证拆迁补偿标准这一方面在现实中能够有法可依。由于市场影响等方面的原因,补偿标准也应与市场相适应,既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市场因素,才能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其次,完善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制度。如果补偿的标准由行政机关来定,补偿款的发放等也由其来定就会不利于保障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应当加强司法监督,无论是行政机关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依据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还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等必须体现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扩大司法在行政补偿合理性方面的审查权”从而有效约束和限制作为拆迁人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法律在規范城市房屋拆迁,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拆迁程序不具可操作性且混乱以及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等诸多问题,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严重违法的暴力强拆事件,严重破环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必须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相关程序和必要的监督制度,从而切实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左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J/OL].中国期刊网,2002.
[2]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J].法商研究(武汉),2004,(6).
[3]白丽华,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1,(5).
[4]王克稳.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A].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06.
[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制,从而协调好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一些见解,进而为之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大,城市房屋拆迁本身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公共利益、开发商利益以及被拆迁人的利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常常受到侵害。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该条例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上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总体而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政府可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对房屋做出征收的决定,可是并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何为“公共利益”不仅仅在该《条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且一些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活动都贵其调整,这就在立法层面上造成了混乱,相关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中同样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往往滥用行政权力,保障房地产开发的顺利进行,再加上法律上的规定也含混不清,从而导致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一些规定不具可操作性且相关规定较为混乱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个规定看似合理,实则因其规定较为抽象,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很多情况下这一条规定无法真正实行,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未受到这一条规定的有效约束。
当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较为混乱,有些立法之间甚至有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规定了例外情况,当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及继续执行会造成较大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时是可以裁定停止执行的。但是在《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却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等情形是作为不停止执行时并无例外的条件,这显然是相互冲突的。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是指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及对于相关监督机制规定的不完备,直接导致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大幅降低补偿标准,而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相关法律对于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的不够具体,也没有详细规定对于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发放的有效监督,那么就导致了被拆迁人就处于在事实上的劣势,即便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也显得比较困难。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立法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也不例外,而且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就是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就显得有所欠缺,再加上我国社会飞速发展和进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体现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出发点自然是其商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惜以行政的手段促成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这就很容易给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关立法对于不断出现的各种拆迁带来的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有系统、详尽的规定,再加上地方相关立法的混乱,就直接导致了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政府部门在房屋估价和发放补偿款等问题上是具有决定权的,政府掌握着丰富的行政资源,开发商拥有着雄厚的财力,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并未真正建立健全。整个城市房屋相比之下被拆迁人就处于明显的劣势了,其利益难以在拆迁的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同时严格规范非公益目的的拆迁
“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要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度的范围内,要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不至于走向彻底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极端。”造成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上的混乱和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中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现实中总是与“商业利益”相混淆。同时,立法在必须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而不是不具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即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公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的建设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如堤防、水渠、蓄水池等。使得公益事业项目与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应与此作明确区分,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业性场所的修建等属于“商业利益”的活动,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第一,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较为混乱,没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来规范,这一点需要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规范相关的立法,对其进行梳理,与上位法相矛盾冲突之下位法應当废止的就废止,最好制定一部效力较高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 第二,通过设立必要的听证程序来保障相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既然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程序上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法律对于听证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比如人员的组成、听证程序的时间、其中相关事项等等。
第三,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程序中介入司法机关等机关的监督,从而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性。现实中关于拆迁的事项通常是由行政机关独自处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显然是不利于约束行政权力的,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在相关程序中介入司法监督。在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先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当出现房屋拆迁纠纷之后,无论是定性还是补偿的问题都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必须明确定位政府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对拆迁管理的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必须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产生纠纷的核心问题,许多情况下主要是由于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由于补偿问题上的分歧过大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善,再谈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的话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完善拆迁补偿标准的立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部具体规定补偿标准的权威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所以才导致了现实中补偿标准的混乱。必须制定出一部规定详细补偿标准的法律,从而保证拆迁补偿标准这一方面在现实中能够有法可依。由于市场影响等方面的原因,补偿标准也应与市场相适应,既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市场因素,才能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其次,完善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制度。如果补偿的标准由行政机关来定,补偿款的发放等也由其来定就会不利于保障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应当加强司法监督,无论是行政机关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依据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还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等必须体现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扩大司法在行政补偿合理性方面的审查权”从而有效约束和限制作为拆迁人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法律在規范城市房屋拆迁,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拆迁程序不具可操作性且混乱以及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等诸多问题,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严重违法的暴力强拆事件,严重破环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必须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相关程序和必要的监督制度,从而切实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左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J/OL].中国期刊网,2002.
[2]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J].法商研究(武汉),2004,(6).
[3]白丽华,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1,(5).
[4]王克稳.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A].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06.
[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