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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一大税,但人们对增值税会计的研究并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增值税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小部分,没有将其看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尽管我国的增值税会计一直在完善,但其核算方法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加以改进。
【关键词】
增值税;差异
1 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现状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计税方式的一种税收。增值额是指企业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后的余额。它贯通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供应阶段,企业材料进口、材料采购需要缴纳进项税额,投入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环节也需要缴纳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交增值税的货物,在移送时需缴纳增值税;接受委托加工,在委托方提货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同时,就形成了销项税额,且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
2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原则、特有概念、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等。
2.1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提供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
2.2 增值税会计的原则
增值税会计的原则分为两个方面:(1)一般性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调整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2)业务性原则,包括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混合制原则。
2.3 增值税会计的特有概念
(1)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
会计增值额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所确认、计量的资产价值增加额,即企业在一定期间新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产品价值中的v+m部分。应税增值额则是指按照税法所确认和计量的资产价值增加额。
(2)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
会计销售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计量的、在企业账面反映的收入额,它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税销售是指企业按照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的一定时期的收入总额,它既包括企业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所应确认的收入额。
(3)差异
差异是指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之间的差额。目前在我国因为二者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致,只是对收入确认的范围和金额有所不同,因而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一定在以后各期转回,形成差异的原因就是前述的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有所不同而造成的。规范的增值税应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和范围、金额均有所不同,因此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4)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已形成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核算方法。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步骤可分为:(1)确认会计销售收入。(2)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对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相对比,计算二者之间的差异。(3)将会计销售收入加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销售收入。(4)计算应纳税额,依应税销售收入和现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
2.4 增值税会计的科目设置
增值税的科目设置被多次修订补充,形成了现在的在“应交税费”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然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9个专栏的方式。分别为“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不足
3.1 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这其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由于业务往来中诚信不足不可避免,货款的损失由销售企業自行负担。但是,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
3.2 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企业长期无偿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符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5、8]。
4 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的措施
4.1 允许应收账款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可以抵扣或退还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
4.2 继续完善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我们要加强研究,继续完善采用财税分流模式,这样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形势,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需要。这种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其具体操作如下:
购进货物,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制。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盖地.试论增值税改革及其会计处理.财会通讯.1994(2)
[2]张红.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之我见.财会通讯.2003(1)
[3]赵珊花.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财会月刊.2003(7)
[4]马战华.改革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财会通讯.2003(10)
[5]黄鹏.税务会计.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12
[6]刘开崧.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构想 财务月刊.2004(1)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一大税,但人们对增值税会计的研究并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增值税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小部分,没有将其看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尽管我国的增值税会计一直在完善,但其核算方法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加以改进。
【关键词】
增值税;差异
1 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现状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计税方式的一种税收。增值额是指企业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后的余额。它贯通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供应阶段,企业材料进口、材料采购需要缴纳进项税额,投入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环节也需要缴纳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交增值税的货物,在移送时需缴纳增值税;接受委托加工,在委托方提货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同时,就形成了销项税额,且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
2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原则、特有概念、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等。
2.1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提供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
2.2 增值税会计的原则
增值税会计的原则分为两个方面:(1)一般性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调整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2)业务性原则,包括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混合制原则。
2.3 增值税会计的特有概念
(1)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
会计增值额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所确认、计量的资产价值增加额,即企业在一定期间新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产品价值中的v+m部分。应税增值额则是指按照税法所确认和计量的资产价值增加额。
(2)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
会计销售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计量的、在企业账面反映的收入额,它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税销售是指企业按照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的一定时期的收入总额,它既包括企业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所应确认的收入额。
(3)差异
差异是指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之间的差额。目前在我国因为二者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致,只是对收入确认的范围和金额有所不同,因而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一定在以后各期转回,形成差异的原因就是前述的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有所不同而造成的。规范的增值税应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和范围、金额均有所不同,因此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4)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已形成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核算方法。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步骤可分为:(1)确认会计销售收入。(2)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对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相对比,计算二者之间的差异。(3)将会计销售收入加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销售收入。(4)计算应纳税额,依应税销售收入和现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
2.4 增值税会计的科目设置
增值税的科目设置被多次修订补充,形成了现在的在“应交税费”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然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9个专栏的方式。分别为“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不足
3.1 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这其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由于业务往来中诚信不足不可避免,货款的损失由销售企業自行负担。但是,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
3.2 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企业长期无偿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符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5、8]。
4 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的措施
4.1 允许应收账款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可以抵扣或退还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
4.2 继续完善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我们要加强研究,继续完善采用财税分流模式,这样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形势,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需要。这种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其具体操作如下:
购进货物,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制。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盖地.试论增值税改革及其会计处理.财会通讯.1994(2)
[2]张红.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之我见.财会通讯.2003(1)
[3]赵珊花.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财会月刊.2003(7)
[4]马战华.改革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财会通讯.2003(10)
[5]黄鹏.税务会计.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12
[6]刘开崧.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构想 财务月刊.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