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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这是上海金陵董秘陈炳良的写照。
2012年2月12日 ,上海金陵召开临时董事会,在三位独立董事投弃权或否决票的情况下,董事会还是顺利地免去了陈炳良的董秘职务。
这似乎可以构成一部样板戏: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董秘站出来制止,大股东方面报复,出台轮岗制度调离董秘,董秘曝光大股东内幕,强行将董秘罢免。
虽然董秘应该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但上海金陵却用严酷的现实提醒着A股市场上的董秘们:一定要唯大股东的马首是瞻。
将大股东利益摆在首位,这是A股市场上董秘们生存的“潜规则”。纵览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历史,虽然监管部门数次出手强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董秘的选聘基本還是由大股东一言而决。正是因为董秘的“生死”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这使得董秘们会对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充当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帮凶。
浸淫资本市场多年的陈炳良显然深谙董秘生存的潜规则,如果不是“轮岗”事件的愈演愈烈,直至双方到达了“鱼死网破”的境地,陈炳良是绝对不会使出杀手锏——曝光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的数桩内幕,因为这样的曝料堪称一次“自杀性维权”。
陈炳良应该比谁都清楚,上海仪电控股集团虽然仅持有上海金陵26.62%股权,但牢牢占据了三分之二的董事会席位,要让罢免董秘议案通过轻而易举。
这是一场不死不休的战争。作为资深董秘,陈炳良能接触到上市公司大量的内幕信息,再加上对于上市规则烂熟于心,这使得陈炳良轻易拿捏到上市公司的命门。根据陈炳良的描述,2009年上海金陵的资产重组预案“只体现大股东的利益”;而在他报料之前的2011年底,公司将摩根士丹利6800万元补偿金交给华鑫证券直接享有也是“大股东的意志”,这相当于直接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因为监管部门一直对“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都是持零容忍的态度。
严格意义上讲,无论内幕是否属实,陈炳良已经不是一个合格的董秘了。
可以假设的是,如果陈炳良所曝光的内幕属实,那大股东固然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看门人”,陈炳良相当于间接承认了自己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上严重失职,而如果陈炳良所言是虚,他将有名誉侵权的嫌疑,其人品不值得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有一项罪名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如果董秘获悉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董秘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显然,担任董秘一职近20年的陈炳良并没有第一时间将上述内幕向上交所汇报,这使得他的“正义形象”显得并不是那么高大,但无论如何,陈炳良“自杀性维权”的发生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件幸事,它无声地提醒着监管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远远谈不上公开、透明,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编辑 陈建光]
E-mail:cjg@chinacbr.com
2012年2月12日 ,上海金陵召开临时董事会,在三位独立董事投弃权或否决票的情况下,董事会还是顺利地免去了陈炳良的董秘职务。
这似乎可以构成一部样板戏: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董秘站出来制止,大股东方面报复,出台轮岗制度调离董秘,董秘曝光大股东内幕,强行将董秘罢免。
虽然董秘应该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但上海金陵却用严酷的现实提醒着A股市场上的董秘们:一定要唯大股东的马首是瞻。
将大股东利益摆在首位,这是A股市场上董秘们生存的“潜规则”。纵览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历史,虽然监管部门数次出手强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董秘的选聘基本還是由大股东一言而决。正是因为董秘的“生死”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这使得董秘们会对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充当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帮凶。
浸淫资本市场多年的陈炳良显然深谙董秘生存的潜规则,如果不是“轮岗”事件的愈演愈烈,直至双方到达了“鱼死网破”的境地,陈炳良是绝对不会使出杀手锏——曝光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的数桩内幕,因为这样的曝料堪称一次“自杀性维权”。
陈炳良应该比谁都清楚,上海仪电控股集团虽然仅持有上海金陵26.62%股权,但牢牢占据了三分之二的董事会席位,要让罢免董秘议案通过轻而易举。
这是一场不死不休的战争。作为资深董秘,陈炳良能接触到上市公司大量的内幕信息,再加上对于上市规则烂熟于心,这使得陈炳良轻易拿捏到上市公司的命门。根据陈炳良的描述,2009年上海金陵的资产重组预案“只体现大股东的利益”;而在他报料之前的2011年底,公司将摩根士丹利6800万元补偿金交给华鑫证券直接享有也是“大股东的意志”,这相当于直接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因为监管部门一直对“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都是持零容忍的态度。
严格意义上讲,无论内幕是否属实,陈炳良已经不是一个合格的董秘了。
可以假设的是,如果陈炳良所曝光的内幕属实,那大股东固然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看门人”,陈炳良相当于间接承认了自己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上严重失职,而如果陈炳良所言是虚,他将有名誉侵权的嫌疑,其人品不值得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有一项罪名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如果董秘获悉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董秘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显然,担任董秘一职近20年的陈炳良并没有第一时间将上述内幕向上交所汇报,这使得他的“正义形象”显得并不是那么高大,但无论如何,陈炳良“自杀性维权”的发生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件幸事,它无声地提醒着监管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远远谈不上公开、透明,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编辑 陈建光]
E-mail:cjg@chinacb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