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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间,时任友谊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负责人的王贺淳向案件当事人借款80万元,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3000元;违规提高收费标准,多收取案件当事人各项费用共计4.1万多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侵吞公共财产4.8万元.2018年1月,王贺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