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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推出的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独特的、较好的做法。从多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毋庸置疑,它较好地回答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司法活动由谁监督”的问题,在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制度来讲,从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比较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